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381刑初14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12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介绍瑞安市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向建德市某乙有限公司、建德市某乙厂、建德市某甲有限公司、建德市某甲厂、建德市某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张,税额为人民币1403061.16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06张,税额为人民币1294803.37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
2025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陈某、盛某、周某、池某甲、池某乙、池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银行卡账户明细,发票抵扣凭证,增值税申报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忠
人民 陪 审员 张小新
人民 陪 审员 曹启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