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31 0:00:00

柳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陕1021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甲,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洛南县。202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刚,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南检刑诉[202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甲曾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大队会计,并且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在某某镇的业务代办人员,该村群众办理存款时可以由柳某甲代办。2008年各银行乡镇代办点全面撤销后,被告人柳某甲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以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标准利率为噱头,承诺按4%至6%的年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并通过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持续在某某镇开展非法吸收存款活动,累计向30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人民币165.430145万元,截止案发前已兑付26.715151万元,未兑付138.714994万元,上述138.714994万元被被告人柳某甲用于购买古董。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存款凭条及名单、到案经过、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的物证清单等书证;证人柳某、张某甲、车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柳某甲犯罪后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柳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柳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柳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38.714994万元,依法追缴,退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建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文佳

书记员 闫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