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28刑初3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温叫,曾用名黄志灵,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系西双版纳五洲国际货运公司报关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曼斗路3号曼斗居民小组148号,现住勐腊县勐腊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157号。因本案于2024年3月8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7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昭,云南七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温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家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温叫及其辩护人彭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13日,被告人岩温叫称:其接受老挝朋友“岩通”邀约到家中坐客,在吃饭聚会结束后“岩通”向岩温叫赠予一些穿山甲鳞片,岩温叫遂将被袋子包裹好的穿山甲鳞片塞入其所驾驶的白色奔驰GL400(老挝牌照:6840)车辆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扶手箱内。2023年11月14日16时25分,被告人岩温叫驾驶白色奔驰GL400(老挝牌照:6840)车辆从磨憨口岸旅检通道入境,勐腊海关关员在对车辆进行查验时,从该车辆的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扶手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一袋,经初步称量毛重为704.86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鳞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Manisjavanica,净重705.16克,价值为125184元人民币。马来穿山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岩温叫的供述和辩解,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书证,被告人岩温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温叫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岩温叫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岩温叫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岩温叫系边民,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16时25分,被告人岩温叫携带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鳞片驾驶老挝牌照6840的白色奔驰车,从磨憨口岸旅检通道入境,勐腊海关关员在对车辆进行查验时,从该车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扶手箱内查获穿山甲鳞片一袋,遂将该案移交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办理。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于2024年2月7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8日对岩温叫取保候审。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净重705.16克,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Manisjavanica,马来穿山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人民币125184元。
2025年8月7日,被告人岩温叫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告人三面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车辆进境申报单、告知书、车辆信息相关材料,扣押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入库通知书、西双版纳海关涉案财物现场清点表、昆明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检查记录、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岩温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叫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岩温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岩温叫犯罪后,经调查、评估,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监管,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岩温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岩温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查获的穿山甲鳞片705.16克,依法没收。由查扣机关负责处理。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建红
审 判 员 李云兴
人民陪审员 向 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袁梓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