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0/27 0:00:00

鲍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桂10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文山,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住那坡县。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于202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大鑫,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文山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文山及其辩护人黄大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9日,越南“阿得”(身份不详)以200元雇请被告人鲍文山到中越边境504号界碑附近接运偷运入境的象牙制品并邮寄给指定收件人。次日,鲍文山驾车将涉案象牙制品送到那坡县城百大路口附近交给农某1(已判决)帮忙邮寄。农某1将该批涉案象牙制品分装为6个包裹,分别于9月10日、11日、12日找京东快递的马某帮忙邮寄,每天邮寄2个快递,收件人信息均为“张某XXX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水乡丽都19号楼”。上述6个快递单号分别为:JDX031436316051、JDX03146320606、JDX031471430524、JDX031471451269、JDX031502404313、JDX031502407328。其中单号为JDX031502404313和JDX031502407328的两个快递于2024年9月13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截获;同日,单号为JDX031471430524和JDX031471451269的两个快递被福建莆田海关缉私分局截获;另外,福建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在取件人郑某(另案处理)住所查获快递单号为JDX031436316051、JDX03146320606的两个快递中的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6个快递中的物品属于象牙制品,共计净重7.139千克,价值297462元人民币。

另查明,鲍文山于2025年5月16日到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

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查获的象牙制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农某1判决书等;3.被告人鲍文山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清点笔录、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文山明知协助他人接收、邮寄象牙制品是走私违法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他人雇请实施走私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走私象牙制品价值297462元人民币,本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动物制品已追回,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鲍文山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鲍文山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鲍文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鲍文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鲍文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鲍文山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鲍文山在本案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上,鲍文山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24年9月9日,越南“阿得”(身份不详)以200元雇请被告人鲍文山到中越边境504号界碑附近接运偷运入境的象牙制品并邮寄给指定收件人。次日,鲍文山驾车将涉案象牙制品送到那坡县城百大路口附近交给农某1(已判决)帮忙邮寄。农某1将该批涉案象牙制品分装为6个包裹,分别于9月10日、11日、12日找京东快递的马某帮忙邮寄,每天邮寄2个快递,收件人信息均为“张某XXX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水乡丽都19号楼”。上述6个快递单号分别为:JDX031436316051、JDX03146320606、JDX031471430524、JDX031471451269、JDX031502404313、JDX031502407328。其中单号为JDX031502404313和JDX031502407328的两个快递于2024年9月13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截获;同日,单号为JDX031471430524和JDX031471451269的两个快递被福建莆田海关缉私分局截获;另外,福建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在取件人郑某(另案处理)住所查获快递单号为JDX031436316051、JDX03146320606的两个快递中的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6个快递中的物品属于象牙制品,共计净重7.139千克,价值297462元人民币。

另查明,鲍文山于2025年5月16日到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鲍文山于2025年10月17日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象牙制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4.通话录音、手机电子数据邮寄快递照片;5.涉案财物照片、视频监控照片、快递投递过程记录等;6.证人农某2、高某、林某、郑某的证言笔录;7.同案人农某1、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8.被告人鲍文山的供述和辩解笔录;9.司法鉴定意见书;10.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清点笔录、现场照片;11.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证实本案的所有证据,被告人鲍文山及其辩护人无异议。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文山明知协助他人接收、邮寄象牙制品是走私违法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他人雇请实施走私活动,价值共达297462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文山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成立。鲍文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鲍文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鲍文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鲍文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决定对鲍文山减轻处罚。扣押在案鲍文山持有的荣耀x40手机一台系犯罪工具,依法应当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文山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犯罪工具鲍文山持有的荣耀x40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丽研

审 判 员 梁月苹

审 判 员 梁志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旖旎

书 记 员 廖辉辉

书 记 员 杨程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