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吉0184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义,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5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对被告人李某义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良,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现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5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对被告人杜某良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诉〔2024〕1006号起诉书及公检刑变诉[2025]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25年2月21日、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义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柴某(未到案)处购进50斤瘦肉精(拌好料),后给自家饲养的13头左右育肥牛喂食。同年5月,李某义将上述育肥牛全部售卖至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市场,销售金额9万余元。同年6月、11月,李某义将剩余的40斤瘦肉精以20斤30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杜某良、王某峰。
2023年7月,被告人杜某良将购进的瘦肉精喂食自家饲养的10余头育肥牛,2023年12月,杜某良将上述肥牛全部售卖至长春市皓某交易市场,销售金额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处均扣押到瘦肉精,经检测,均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二被告人均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明知国家禁止在饲料及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仍将瘦肉精喂食自家育肥牛并将喂食后的育肥牛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义主动退缴销售金额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杜某良主动退缴销售金额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文书等,证人王某峰证言,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明知盐酸克洛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喂养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义、被告人杜某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主动退缴销售金额并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义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良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李某义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杜某良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款已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李某义、杜某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五、扣押在案的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瘦肉精”予以销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孙美玉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丽微
书记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