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71刑更155号
罪犯樊某,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晋02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25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樊某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2次,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风险,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提请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同意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本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2次。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级别。同时经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奖励审批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级别,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监管条件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认为罪犯樊某符合假释条件。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在提请罪犯樊某假释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幸
审判员 张雳冰
审判员 胡 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