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辽132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北票市巴图营乡巴图营村南沟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5年4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25日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由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4日以北检刑诉[2025]1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季桂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25年4月9日19时许,因被害人杨某甲一家占其耕地一事与杨某甲产生矛盾,为了泄愤,将甲拌磷农药撒入杨某甲一家饮用的水井内,次日,杨某乙闻到水内的气味未饮用并于4月11日报案,经鉴定送检的井水中检出甲拌磷和敌敌畏成分;在张某甲家提取的手套、杨学志家水泥台上白色晶体、井壁上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拌磷、敌敌畏和敌百虫成分。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自首,不同意三年以下量刑,是否适用缓刑法庭裁量。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有如下量刑意见:1、系自首;2、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3、认罪悔罪;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没有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5年4月9日19时许,因被害人杨某甲一家占其耕地一事与杨学志产生矛盾,为了泄愤,将甲拌磷农药撒入杨某甲一家饮用的水井内,次日,杨某乙闻到水内的气味未饮用并于4月11日报案,经鉴定送检的井水中检出甲拌磷和敌敌畏成分;在张某甲家提取的手套、杨某甲家水泥台上白色晶体、井壁上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拌磷、敌敌畏和敌百虫成分。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
2025年9月8日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向被害人杨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实杨某甲报案,张某甲被抓获到案。
(2)拘留证及传唤证,证实案件过程。
(3)调取证据清单,在张某甲处调取手套、灰烬、布鞋、帽子。
(4)张某甲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的自然情况。
(5)北票市公安局巴图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无犯罪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内容: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四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7)禁限用农药名录,含甲拌磷。
(8)被害人杨某甲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证言
(1)庞某于2025年4月16日证实:
我现在在某店。(出示张某甲照片),我印象中她在我这买过一次盘子,我从来没卖过甲拌磷农药,一直都在卖敌百虫,敌百虫卖没卖过这个人我不清楚。
3.被害人陈述
(1)杨某甲于2025年4月11日陈述:
有人往我家院外水井下药,我来报案。我家里四口人,平时在家中常住的就我跟我妻子徐某,井在东边墙外面,离东面墙也就一米远,井是我自己家打的,平时家里生活用水都是用这口井的水,喂牲口也是用的这口井里的水。井口上有铁皮盖子盖着,但是我没给井某。我家牛没卖时候一天抽好几次水,最近把牛卖了用水量不那么大了,我大概两三天抽一次水。2025年4月10日晚上六点多,家里水不够用了,我就打开水泵的开关,往我家水缸里抽水。水缸里面的水快满了的时候,我发现缸里的水面上有泡沫,水体发黄,同时还有一股刺鼻的气味。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了,我就赶忙把水缸里的水给倒了出去,随后我就去我家的水井查看情况去了,到了井边因为天黑我也没看见啥东西就闻到一股强烈的刺鼻气味。然后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说井被下东西的事了,我儿子让我报案,我说今天太晚了明天我去报案,我怀疑是张某甲投的毒,去年因为土地之间差垄问题有矛盾,我们两家地存在三根垄归属不清的问题。
杨某甲于2025年4月23日陈述:
我家的这口水井是在我家院墙东侧的外面,距离院墙也就一两米的距离,水井是在院墙外边的地里,这块地也是我家的。我们平时就是吃这口水井的水,用来洗衣服做饭啥的,种园子的时候就用水浇园子,院子东边的地夏天旱的话也就用这井水浇一下。平时基本没有其他人使用我家的这口水井,我家就平时用来生活用,要说别人用的话也就是亲戚里道的来我家赶上饭点了,肯定留人家在我家吃饭,做饭的话也就是用这水,还有左邻右舍的邻居串门的话,沏点茶水啥也是用这水,都是从这口井里抽上来的。离我家最近的就是我家东边邻居梁某甲他家,我们两家也就十五、六米的距离,梁某乙家和梁某甲他家挨着,我家南边是梁某丙家,西边就是我大嫂子张某甲家。现在基本上家家都有井了,不像过去了,有的人家没有井,就得去别人家接水吃,现在基本都是用自己家的水井,也就赶上急特别的时候比如左邻右舍的谁家水泵坏了啥的会到邻居家井接水用一下。近期没有人到我家借用井水用,要是赶上谁家来借水的话我肯定答应他,这在农村也不算是啥事。我家现在已经不用这口水井了,在我家院子里面又打了一眼井,现在吃新井里的水了。发现我家水井有异味的时候还没有种地,家里也没有农活了,平时就有左邻右舍的来我家待会,唠唠嗑或者打打扑克啥的,我们也会沏点茶水喝一口。
(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张某乙证实经常去杨学志家打扑克,喝茶水。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2025年4月11日供述:
公安机关找我是因为我往杨某甲家的水井里放甲拌磷农药了。我们两家有好几年的矛盾了,就是因为我两家的地挨着,自从我老伴去世以后,他就占着我家的一垄南北向的地,我找他说这个事情,他也不说好话,去村上、司法局解决也没解决成功,前段时间又因为我家园子和他家园子挨着,他又占我家一根垄,因为去年已经占一根垄了,今年又占一根垄,他老胡搅蛮缠,来硬的,我也打不过他,也骂不过他,我就憋着这口气,想出这口气,我是去年冬天在巴图营街里庞某家买了一袋子甲拌磷农药,后来就把这一袋子甲拌磷农药放在我家西厢房地上了,这两天我儿子也不在家,我越寻思就越生气了,我就把这一塑料袋子甲拌磷都扔进杨某甲家的水井里了,回家后我把我穿的衣服都烧了,但手套和我戴的帽子没有烧,我回家后就害怕了,水井是杨某甲家吃水用的井,这口井没有其他人使用,就杨某甲他们一家人用这口井里的水。我知道喝了撒完甲拌磷的井水就得上医院了,我不知道会不会死人。我当时太生气了就想报仇,想出一口气,甲拌磷有味道,味道很刺鼻,味很大,我知道甲拌磷有毒,是农药就有毒。我就是太生气了,他太欺负人了,我老伴也不在了,没人给我撑腰了,我每天越想就越来气,我就想报仇,我往他井里扔甲拌磷就是想出口气。
张某甲于2025年4月12日供述:
农历不是三月初十就是农历三月十一,我在那天的晚上大约7点多钟,拿着家里西厢房里面的一塑料袋子甲拌磷农药,从我家门口西山上去,绕了一圈走了杨某甲家后边,然后走到杨某甲东侧水井旁,我就顺着水井盖子的缝隙,把这一袋子甲拌磷倒进去了。我把甲拌磷倒进杨某甲家水井里后,就把袋子放在兜子里了,我还是从西山走回去的,在山上就给扔了,让风刮走了应该。我就知道甲拌磷溶与水后喝了肯定得去医院。我把甲拌磷扔到杨某甲家的水井里是因为我们两家土地的纠纷有好几年了,最近他的园子又占我家两根垄,我太生气了,就把我家里放着的一袋子甲拌磷扔到了杨某甲家的水井里。
张某甲于2025年4月17日供述:
我在杨某甲家水井里就扔甲拌磷了,我当时戴的手套就用来抱柴火,怕扎手,这副手套没搅拌过其他农药。这袋农药是去年整的,现在我岁数大了,我也想不起来是从哪里整来的了,之前家里养过八九头牛,因为牛粪里有虫子,拿牛粪给地里面施肥,虫子会吃苗,就想用甲拌磷把牛粪拌一下,再施肥就没虫子了,甲拌磷以前使剩下的,它一直在我家西厢房放着了。我家养牛是五六年前了,我上次使用甲拌磷是去年,我邻居给我的牛粪。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2025年4月25日供述:
我往杨某甲家的水井中投放农药那天,我投放的农药就是甲拌磷农药,在包装袋子里面放着,还能有一半左右,甲拌磷农药就和沙子似的颗粒状,我往袋子里面倒了点水,手上带上手套在塑料袋里面简单拌了一下。袋子就是一个白色透明的塑料袋。装在袋子里的农药就是沙子似的颗粒状,就是甲拌磷,没有别的农药。一直在这个自色塑料袋子里,买回来就在那个袋子里,包装袋子上面也没有字,买回来好几年了,买回来我陆续也使用了一些用在菜园子打虫子了,使剩下的就在那个袋子里面放着了。这个甲拌磷农药已经买回来好多年了,具体什么时间我说不上来了,在哪买我也想不起来了。我是想让甲拌磷化的快些,我就往里倒点水搅拌一下。手套就是我在家里拌药啥用的,我以前带这个手套拌过敌百虫农药用来给园子蔬菜杀虫了。敌百虫看着是白色的晶体,也得化水后使用,能打腻虫。我装农药的包装袋子曾经没装过敌百虫农药,好几年前买甲拌磷,买回来就是这个塑料袋装的。我家里没有敌百虫了,我就以前用过敌百虫,也是用这幅手套拌过。
没农活的话的,好有人们去杨某甲家打扑克,我们村的杨某戊、王某、杨某丁、张某乙啥的就总去他家打扑克。正常家里来人都会沏点水喝。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一冲动就干了,我也没成想想药死谁,甲拌磷放水里有挺大味道,正常人都能闻见,我就想吓唬吓唬杨某甲。
5.鉴定意见
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井水中检出甲拌磷和敌敌畏成分;手套、水泥台上白色晶体、井壁上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拌磷、敌敌畏和敌百虫成分。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在正房东侧烟囱处搜到一副残留甲拌磷农药气味胶皮手套,一顶粉色格子颜色帽子,西屋屋外灶坑中燃烧衣服灰烬残留。(附照片九张)
(2)辨认现场笔录,张某甲对其实施投放甲拌磷农药时身穿衣物和甲拌磷农药的存放地点、对其投放甲拌磷的地点进行实地指认。(内附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杨某甲家院东墙东侧(院外)见一口水井,水井井台为水泥台,井盖为金属井盖,水井南侧水泥台上见白色晶体(已提取)。打开水井金属井盖见水井内有井水(提取一份),水井内东南侧井壁上见白色晶体(已提取)。(附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调取于张某甲家,证实张某甲头戴粉色格子颜色帽子、戴手套、穿黑色衣服,手拎一个塑料袋于2025年4月9日18:56分出门,19:49分手拎塑料袋回家,并且有烧鞋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票传唤到案,并非主动到案,不构成自首,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构成坦白。张某甲认罪悔罪,积极赔付,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北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韩金妮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薪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