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9/30 0:00:00

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731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2025年3月19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杰,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2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发红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越出庭记录,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涿鹿县光明某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与同公司的张某甲发生矛盾,后心生怨恨。2025年3月17日王某从涿鹿县汽车站北侧路东的“大农种子农药化肥”店购买了一瓶名为“攻击”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将该农药藏匿于其家单元楼内三楼至四楼楼道北侧的窗台,后又到某店购买了一个注射器,也将注射器藏匿于该窗台。2025年3月17日15时左右,王某使用注射器在农药瓶中抽取了农药带到公司,并将带有农药的注射器存放在公司院内南侧棚子里的纸箱子中。2025年3月18日9时38分许,王某从南侧棚子内纸箱子中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带有农药的注射器,趁公司办公室无人进入办公室,将农药用注射器扎进案板上的圆白菜中,后又将农药滴在了金色保温壶和白色大塑料桶内。王某回到家中,将剩余的农药倒进垃圾通道内,后又将农药瓶、用过的注射器一同扔进垃圾通道内。经河北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圆白菜”、“金色保温壶内不明液体”和“水杯”内壁中均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成分。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成立。1、被告人王某投放地点不具有“公共性”,其投放的地点是“办公室”并非公共场所。2、投放的目的不具有“不特定性”,王某投放农药的目的是为了吓唬与被告人有恩怨的张某甲夫妇,其投放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指向性,而非公共安全。3、被告人投放的物质剂量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其属于初犯、偶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当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以取得张某甲和张某乙春的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涿鹿县光明某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与同公司的张某甲发生矛盾,后心生怨恨。2025年3月17日王某从涿鹿县汽车站北侧路东的“大农种子农药化肥”店购买了一瓶名为“攻击”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将该农药藏匿于其家单元楼内三楼至四楼楼道北侧的窗台,后又到某店购买了一个注射器,也将注射器藏匿于该窗台。2025年3月17日15时左右,王某使用注射器在农药瓶中抽取了农药带到公司,并将带有农药的注射器存放在公司院内南侧棚子里的纸箱子中。2025年3月18日9时38分许,王某从南侧棚子内纸箱子中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带有农药的注射器,趁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进入办公室,将农药用注射器扎进案板上的圆白菜中,后又将农药滴在了金色保温壶和白色大塑料桶内。王某回到家中,将剩余的农药倒进垃圾通道内,后又将农药瓶、用过的注射器一同扔进垃圾通道内。12时许,张某甲、张某乙春在办公室做饭时,发现“圆白菜”、水壶等物品上有粉色液体,后报警。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河北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圆白菜”、“金色保温壶内不明液体”和“水杯”内壁中均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25年3月19日早上八点二十分左右被害人和妻子来仓库上班的时候,从家拿了半颗圆白菜和两根黄瓜带到了库房,放在了做饭的柜子上。九点二十分左右被害人媳妇和被害人一块去诊所输液,其他人给车上装完了酒在库房的屋子里等着老板。十一点五十分左右被害人输完液回到了库房,准备用水做饭,然后从屋子里靠近床的桌子边提上平时接水用的水壶,然后去大门口水管接水,接满水之后发现水的上面浮着很多泡沫,没当回事,就提着水壶往回走。接水的时候老某和张某丁锁骑着电三轮从外面回到库房卸货。被害人说水里面怎么会有这么多泡沫,是不是有人给里面放东西了?老某从水壶里面往出倒了一瓶盖水尝了尝跟说没味儿,后把水倒在了盆子里。然后几个人就在仓库装货,装完货之后老某和张某丁锁就回家了。剩下被害人跟媳妇儿,二人开始做饭时候,被害人媳妇发现从家里带的半颗圆白菜里面有粉红色的液体,闻了闻像是农药味,把菜拿起来看了看上面有四、五处针眼,被害人还看到床边桌子上有四、五滴红色的液体,水杯里面也有几滴红色的液体,旁边保温壶外表上面有一滴红色液体,被害人拧开保温壶闻了闻里面,跟白菜上面一样有刺鼻的农药味。被害人抬头看了看屋子的监控,发现监控被转了方向。被害人觉得是有人要投毒害被害人和媳妇,就给老板和老板娘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之后就报警了。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25年3月17日,证人在“大农种子农药化肥”店中看店,大概12时左右,走进来一个男人说要一瓶农药,然后证人就在货架上随便给对方拿了一瓶红色攻击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对方仔细看了这瓶药的说明。证人给对方装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对方拿着就走了。这个男的大概四五十岁,体态适中,身高170厘米多点。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在涿鹿县光明某光明机械公司院内经营一家公司,公司叫“某乙有限公司”,主要做酒水批发。公司一共有六个人。三个业务员,分别是张某甲、王某、费某;两个送货的,分别是屈秀兵、张某丁锁。一个库某甲张某乙春。公司有一处库房,库房的南侧有一个二层小楼,二楼放监控主机的地方,一楼有一间办公室,公司的员工没事的时候就在里面休息,张某甲和他媳妇张某乙春中午不回家,就在办公室做饭、休息。二层小楼南侧、北侧都是放啤酒的仓库。2025年3月18日上午证人需要给批发商去送300箱啤酒,就提前安排好员工把啤酒装车。九点二十左右,证人到了单位库房,当时张某甲、张某乙春、王某、屈秀兵、张某丁锁五个人应该都在办公室里待着,三百箱啤酒已经装好车了,九点三十七分左右,证人领着屈秀兵出去送货了。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张某甲给证人打电话说有人给其吃的白菜上放东西了,还说不仅是白菜上有红色液体,喝的水里面也有,让证人回来给解决。下午两点半左右证人到了库房,当时张某乙春和张某甲在办公室里待着,张某甲说白菜里有红色液体、水桶里、保温壶里都有刺鼻的味道,怀疑是有人给其下农药。证人当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下午三点上班,王某、屈秀兵、张某丁锁都过来了,证人单独找三人谈话,一直没有问出结果。张某甲就报警了。

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在某店上班,通过查看店里的售货系统和售货清单,2025年3月17日12时51分左右,有一个穿黄颜色衣服的男的来店里购买了一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是10ml,厂家名称是“某甲有限公司”,价格是1.2元,使用的会员名字是“闫某”。

6、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王某的前妻。二人xxx后又住在一起。2025年3月17日下午5点多,证人下楼的时候,注意到楼道的窗台上多了一个黑色塑料袋。证人打开塑料袋看了一眼,发现里面有一个农药瓶,里面还有农药。王某做工程赔了不少钱,之前总是寻死觅活的,证人担心王某想不开,就给王某打了一个微信语音。等到王某下班回来以后,证人还当面问过王某农药是不是其放在那里的,其当时王某还是装不知道,证人就没有再继续追问。这个瓶子有500毫升矿泉水瓶子这么高,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里面的农药肯定是带颜色的,说不上来是什么颜色、标签和品牌。里面还有农药。

7、证人屈秀兵的证言,证实证人在光明街百林宾馆斜对面的一个仓库里的远东商贸负责送酒。公司的老板叫胡某。公司在涿鹿县光明某光明机械公司院内,在这个院内有一处库房,库房的南侧有一个二层小楼,一层有一间房是工人的办公室,是工人用来办公、休息的,剩下的房间放啤酒或者杂物。办公室内有两张床、三张桌子、一个书柜、一个炉子、一个冰箱,还有小桌子、水杯、水壶等杂物。都是大伙一起用。办公室的床给大伙休息用,送完货或者没事的时候就坐一会儿或者躺一会儿,柜子和桌子里放一些送货的单据。办公室的物品大伙随便使用。张某甲他们两口子在村子住,离家远,中午就不回了,所以经常在办公室做饭吃。证人公司仓库一共有五个人,分别是证人、张某丁锁、张某甲、张某乙春,还有王某。2025年3月18日上午,证人到了仓库和张某丙装的酒,王某用叉车装的货,库某乙给打的码,装好货以后,大伙都进了办公室。张某甲两口子就去输液去了,没过一会儿老板就进办公室了,在屋里说了会儿话,证人就跟老板走了,之后发生什么事就不清楚了。下午上班的时候,证人进了办公室,见老板和其他员工都在,老板让证人闻某甲那个壶,张某丙就给证人递了过来,证人闻某乙说这是毒药,因为证人以前长年种地打药,对这种气味比较敏感。

8、证人张某丁锁的证言,证实证人公司一共有6个人,2个业务员,2个送货的,1个库某甲,还有1个清理啤酒瓶的。张某甲和王某是负责跑业务的,张某甲负责给涿鹿县的商店、超市铺货,王某负责给涿鹿县的饭店铺货,证人和屈秀兵负责送啤酒,业务员联系好地方二人给把啤酒送过去。负责清理啤酒瓶的证人不清楚叫什么名字,张某乙春是库某甲,是张某甲的妻子。公司库房南侧有一间平房,这个平房也算是公司几个工人的办公室,白天张某甲和张某乙春在办公室待的时间长,二人中午不回家就在办公室吃饭、休息,其他人很少在办公室吃饭。7月18日早上8点40分左右证人到公司上班,证人到办公室的时候,张某甲夫妻俩也在。证人就和王某、屈秀兵一起装车。大概九点多装好,四个人就一起回了办公室。在办公室待到九点二十分左右,张某甲和他媳妇就去库房南面的诊所输液了,办公室就只有证人和屈秀兵、王某三个人。王某给老板打了个电话,问谁跟着送酒去,过了有十分左右,老板胡某过来了,领着屈秀兵去送货了,办公室就只剩下证人和王某了。证人和王某在办公室待了有几分钟,二人就又去库房装酒,装酒的途中记得王某进了一趟办公室,进了办公室大概有两、三分钟就出来了。大概十点,库某乙回来了,证人和王某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出去送啤酒。中某,证人和王某送完啤酒回来。张某甲说水壶里打的水起沫子了,当时还怀疑有人给往水里放洗涤灵,证人让张某甲洗洗再喝水。之后证人和王某就各自回家了。下午上班的时候,老板就和王某在院子站着,证人直接进了办公室,屈秀兵、库某乙、老板娘也在办公室,他们发现白菜上有异物,让证人找个保鲜膜,证人找到保鲜膜后,老板就把白菜包起来了。老板又让证人闻了闻办公室的暖瓶,证人因为感冒了闻不到,证人就让屈秀兵闻,屈秀兵闻了以后说挺呛鼻。

9、证人张某乙春的证言,证实2025年3月18日早上证人和我老公张某甲八点二十分左右先到了仓库。八点三十分左右王某和张某丁锁进屋转了一圈,屈秀兵来了之后大家就一起装酒干活了。9点10分左右证人四个人干完活,先后进屋内等老板来,过了一会儿证人和老公就去输液了。不到10点的时候因为王某和张某丁锁要出去送货,没人看仓库给证人打电话让证人回来,证人回来的时候二人在屋里坐着,见证人回来了二人就出去送货。12点左右证人老公回来和证人一起去打水,刚出屋门王某和张某丁锁俩人送货回来了,证人打水的时候发现塑料桶里面好多泡沫,当时以为里面有洗涤灵了,还把水倒掉涮了涮重新打了一桶。打水回来进屋王某和张某丁锁在屋里坐着,证人老公还跟二人说,桶里掉进什么东西去了都是泡沫,王某当时说用另一个桶,等烧了水洗洗桶。王某提起来水桶准备给院子里面倒,证人让给王某倒进一个蓝色盆子里。后来大伙还装了一车货,装好货王某和张某丁锁下班回家吃饭。证人就回屋里准备做饭的时候,发现白菜上面有两个红色点,证人以为是白菜坏了,扒了一看好像是粉红色液体流到白菜上面一样,而且还有刺鼻的味道,白菜切面上面看着有针眼,证人就让我老公看看,老公还闻了闻说这像是药,后来老公发现床边桌子上面的保温壶外壁上面有一滴粉红色液体落到上面,壶内因为有点水看不清楚,但是能闻到刺鼻的味道,保温壶旁边平时喝水的绿色塑料杯内壁和底部都发现粉红色液体。后来证人就联系老板想看看监控,看看有谁进来的。屋子里的东西除了个人用的水杯、吃饭用的东西,剩下的东西大伙一起用。

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指认涿鹿县陵园街工商银行家属楼、陵园街某店是其存放农药的地点及购买注射器的药店。指认涿鹿县光明某光明机械公司院内的一间办公室,是其投放农药的详细位置。指认公司库房南侧棚子中的一个纸箱子是其藏匿农药的地点。指认涿鹿县汽车站北侧路东的一处名为“大农种子农药化肥”的农资店,就是其购买农药的东方。指认农资店货架上摆放的一个贴有白色标签、粉色液体、标签上的品牌为“攻击”牌的高效氯氟氯菊酯农药就是其购买的农药。

11、河北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体外检材“圆白菜”甲醇浸泡液、“金色保温壶内不明液体”和“水杯”内壁甲醇冲洗液中均检出高效氯氟氰菊酯成分。

12、接受证据清单及销售凭证,证实被告人从杨某和陆某所在的药店购买农药和注射器的事实。

1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能够辨认出被害人张某甲。

14、闫某微信截图,证实2025年3月17日下午,闫某与王某曾语音通话。

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5年春节过后,张某甲总是想着办法把被告人弄走,当面或者背地里跟老板说被告人的坏话,被告人就对张某甲心里有怨恨。后来被告人有了想要给办公室下药的想法。2025年3月17日12时左右,被告人从汽车站北侧的农资店购买完农药以后,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起来,骑上电动车就直接回小区了,进了小区以后,把农药放在三楼至四楼之间北侧的窗台就回家了。在家待了有二十分钟左右,被告人又在陵园街北侧的德医堂药房买了一个注射器,放在那个窗台上了。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下楼用注射器抽了三分之一管农药,用塑料袋把注射器包起来放在车筐里就去上班了。被告人到了库房,把装有农药的注射器装在南侧棚子的纸箱子里就一直没动。第二天上午八点半左右被告人到库房上班,九点多的时候,张某甲两口子走了,库房就剩下被告人和张某丁锁,被告人趁张某丁锁装酒的时候,去库房南侧的棚子里把提前准备好的注射器拿出来,找了个机会看办公室没人就自己进去拿着注射器先往圆白菜上注射了几滴,又往金色的保温壶、白色大塑料桶里滴了几滴,在办公室总共待了有两分钟左右,被告人出来把注射器放在了电动车车筐里。后来就跟着张某丁锁装酒,张某乙春回来以后,被告人和张某丙就一起出去送酒了。十二点半左右,被告人和张某丁锁送完酒回库房,骑着电动车就回家了,把农药倒在了窗台下的垃圾道墙壁了,倒完以后,将空农药瓶子、注射器一起扔在了垃圾道。

17、到案经过,证实王某于2025年03月19日被传唤至涿鹿县公安局。王某到案过程中无逃跑、反抗行为。

18、谅解书,证实张某甲夫妇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1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报复他人,在公司办公室水壶、水桶等物品中投放具有毒害性的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司员工张某丁锁、张某乙春、屈秀兵的证言能够证实公司的办公室系公司员工办公和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内的物品属于公用物品,该办公室属于公共场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购买农药时查看了该农药的说明书,其对购买的农药具有毒害性是明知的。证人被告人王某虽为了报复张某甲,而将农药投放在公司的办公室水壶、水桶、蔬菜等多处,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身体毒害的危险发生,其行为侵害法益的是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被告人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既遂。被告人投放农药的剂量大小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取得了张某甲夫妇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为报复他人放任对不特定人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东海

人民陪审员  程凤英

人民陪审员  景世云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