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4 0:00:00

鲁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0627刑初76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女,1961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镇雄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5年7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1月25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穆欢,云南典传(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2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失火罪,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江昌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穆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鲁某在镇雄县xx组颜某甲家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将周围的林地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30.559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1.7788公顷,被烧毁林木价值为233360元。案发后,涉火三个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表示放弃赔偿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穆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鲁某系初犯、偶犯,且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鲁某在镇雄县xx组颜某甲家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将周围的林地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30.559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1.7788公顷,被烧毁林木价值为233360元。案发后,涉火的庙背后xxx组三个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表示放弃赔偿损失。另查明,被告人鲁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赵某甲、颜某乙、赵某乙、赵某丙、张某、赵某丁、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鲁某提交点火工具照片,镇雄县坡头镇3.26失火案受害人告知书,坡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鲁某到案经过》,云南省某医院出院证、医学检验报告单、螺旋CT扫描会诊报告单、肺功能全套报告,随案移送清单,案件线索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坡头镇坡头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关于《镇雄县坡头镇坡头村3.26失火案鉴定意见书》,镇雄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户口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因在地里烧杂草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0余公顷,其中林地面积达21余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系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鲁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穆欢提出被告人鲁某系初犯、偶犯,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鲁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星月

书 记 员  朱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