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由】: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30 0:00:00

肖某;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7刑更777号

罪犯肖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1)赣0702刑初71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2021)赣0702刑初7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肖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款共计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肖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未履行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赔偿,考核期内暂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后并未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故适当降低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志梅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宋玉玲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