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13民初39633号
原告:李某3。
原告:张某1。
被告:孟某。
被告:陶某2。
被告: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某3、张某1与被告孟某、陶某2、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
徐某、蒲某、金某、尉某、吴某1、孙某、王某1、周某、常某、邢某、王某2、段某、李某1、寇某、王某3、梅某、李某2、贾某、李某3、张某1、张某2、刘某、苏某、陈某、吴某2、王某4、侯某、陶某1等二十二案原告均以其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因被告孟某、陶某2、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京密路(机场南线-六环路段)道路工程项目施工产生噪音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孟某、陶某2、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范围内的昼间噪声降至55分贝以下、夜间噪声降至45分贝以下;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用参考标准(试行)》支付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用每户每月5540元,从2024年10月30日起至京密路(机场南线-六环路段)道路工程施工结束之日止;支付施工噪声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每户10000元。
徐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29767号。蒲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29769号。金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29771号。尉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29772号。吴某1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29773号。孙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04号。王某1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19号。周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21号。常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22号。邢某、王某2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23号。段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25号。李某1、寇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28号。王某3、梅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0号。李某2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1号。贾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2号。李某3、张某1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3号。张某2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4号。刘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5号。苏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6号。陈某、吴某2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7号。王某4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8号。侯某、陶某1作为原告的案件案号为(2025)京0113民初3963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京0113民初3963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会超
书 记 员 佟建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