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0823民初9297号
原告:石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刘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被告在原告处出售房屋,原告在2025年9月27日给被告交付10000元定金,但因被告房屋手续有问题,无法进行过户,被告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双倍定金共计20000元,原告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定金,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刘某辩称,我不认可原告的起诉,因为按照原告说的这个情况的话,他已经违约了,所以我不需要支付他这个违约金,并且他说这个房屋手续有问题,且原告时资深房屋经纪人,并且这个房屋的价值已经低于市场价几万元,因为我这个房子有土地证和土地出让金,只唯独没有房产证,如果有房产证的话我这个房子可以卖到百来十万,门前路某7、8米,就因为没有房产证才会低价卖出,实际到我手里也就72万元,并且我为了更好的将房子卖出,还将家里年迈的爷爷奶奶接到街里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这个房子没有任何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房屋中介,得知被告有一房屋欲出售,于是联系到购房者苏某,欲促成房屋买卖。经商议,2025年9月27日,原被告签署定金合同,载明“本人刘某(身份证号码:XXX)系朝阳二街东段北侧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收到石某(身份证号码:XXX)交来用于购买本人上述房屋的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小写),壹万元整(大写)。注:1.总房款73万。2.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买方违约,此定金不予退还;如卖方违约,应按此定金金额的双倍返还给买方。具体事项见定金协议。收款人:刘某,收款日期:2025年9月27日,三天不签合同定金不退”。原告于当天将10000元定金通过微信转给被告。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张某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原告系房屋中介,具备专业知识。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取原告10000元定金,并签署定金合同,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均知晓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书,对于未签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且涉案房屋由张某一人继承。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定金9000元。对原告超出上述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定金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杜琦哲
书记员冯林霞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费交纳】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从自己名称的账户向武陟县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51010********,开户行:农行直属支行营业部),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另行通知。若原告系败诉方,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