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20民初34883号
原告:肖某,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河口镇林桥村铁田组。
原告肖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5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9日,被告薛某通过案外人彭某原告肖某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2025年4月10号,但被告到期未还清。2025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江海调解【2025】第18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被告已经还款16,500元,剩余的83,500元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如薛某到期未归还,诉讼费、律师费由薛某承担。后续薛某又归还了部分借款,至今尚有80,000元借款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薛某未作答辩。
原告肖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双方转账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江海调解【2025】第18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鉴于被告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核。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告与被告薛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作为借款人逾期未能返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故被告应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并依法承担逾期利息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律师费,涉案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的有关费用,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金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某借款80,000元;
二、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肖某借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肖某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808元,均由被告薛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飞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思达
书 记 员 蔡婷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