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6/1/6 0:00:00

浙江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顾某;徐某;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205民初11941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宝庆路7号1-1,2-1,9号1-2,2-2,11号1-3,2-3,13号1-4,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YWK2J。

负责人:朱巧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银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郝勉伟,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郝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的诉讼代理人余银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勉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5000元,正常利息2287.61元,逾期利息18508.61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请求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郝勉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对本案进行抗辩及质证权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

一、贷款合同:编号为(330301003230919)浙泰商银(高借)字第(0220621075)《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贷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三、借款人:郝勉伟;

四、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单笔贷款使用期限:

五、贷款用途:其他日常消费;

六、借款利率、计息方式:固定月利率6.65‰,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七、还款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利随本清;

八、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并按照前款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或罚息计收复利;

九、欠款情况:截至2025年7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195000元,期内利息2287.61元,罚息18508.61元。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本金,并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95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7月15日的利息2287.61元,罚息18508.61元,以及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75‰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计2268.5元,由被告郝勉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依雯

附件: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