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103民初22960号
原告:宋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欣,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某,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汶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马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17日为4万元),以上共计10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双方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马某于2024年12月6日离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马某存在婚外情,马某为被告购置车辆、房产。2024年7月18日,被告与马某签署分手协议书,协议书写明马某为被告出资100万元购买房屋、车辆。马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与马某之间婚姻关系及夫妻忠诚义务,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汶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汶某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汶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聪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