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裁判时间】:2025/9/24 0:00:00

牛某;石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甘1121民初2013号

原告:石某,男,194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牛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施工用地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3日起至9月10日期间的租金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平整场地费用800元、砂石料损失3500元、石子损失7200元、围场地使用铁皮和钢管费用2600元,以上共计1110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援助费用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3日,原、被告在通渭县平襄镇中林村原告家中签订《施工用地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通渭县某的承包地,用于施工办公材料堆放。定于2025年9月3日交付租赁物,租赁期限为2025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3日止,租金为每年9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原告未保证用地权属清晰或影响被告正常使用的,需退还被告租金,并按租金的2%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租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没收被告已付租金,并按租金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5日未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雇佣挖机平整土地花费800元,便宜处理场地内原告自己的沙子、石子分别造成损失12500元、15000元,围场地使用铁皮和钢管费用2600元,共造成原告损失30900元。在原告准备好场地后,被告既不付原告租金,也不赔偿损失。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牛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诉状上陈述的部分内容不属实,原告未平整土地,砂石料给别人送了,其要求赔付2200元损失和案件受理费214元的请求,被告都同意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2025年9月3日原告石某与被告牛某签订的《施工用地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牛某赔偿原告石某损失共计2200元(已当庭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42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14元,由被告牛某负担(当庭已向原告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胜军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