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冀03民终3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某有限公司遵秦项目工区主任,现住宁夏海原县西安镇盐池行政村石沟岘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25)冀03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25)冀03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按3万元/亩标准支付上诉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9万元(23亩X3万元/亩);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已查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占上诉人王某甲土地的事实,并酌定超占土地亩数为23亩,同时参照相关事实对土地占用费作出认定,上诉人对此部分判决内容无异议。但原审法院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每亩2万元标准计算,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公平原则不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按每亩2万元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未充分考虑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协商过程及相关证据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项目部书记田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屏)、证据八(五份《临时用地协议》复印件)等证据,已清晰反映出双方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协商情况及被上诉人此前同类地块的补偿标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22年8月18日,被上诉人项目部书记田某甲曾向上诉人发送《临时用地协议书》,其中载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2万元每亩;但此后在双方持续沟通中,上诉人基于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损失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补偿诉求,且被上诉人并未明确拒绝按高于2万元每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双方仅是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协议。这表明2万元每亩仅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初步意见,并非最终确定且不可变更的补偿标准,原审法院直接以此作为最终补偿标准,忽略了双方后续的协商动态,未能全面客观地考量补偿标准的形成过程。从上诉人提交的五份《临时用地协议》来看,协议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分别为每亩20000元、34798元、31226元、20000元、64889元,其中最低标准为2万元每亩,最高达6万余元每亩,且多数协议的补偿标准高于2万元每亩。该五份协议均是被上诉人在同一施工项目、相近时间段内,就占用上诉人同类土地所签订,其约定的补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被上诉人在该项目中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作价情况。原审法院仅选取最低的2万元每亩标准作为本案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未考虑到同类地块补偿标准的整体水平,也未对为何选取最低标准作出合理说明,导致补偿标准的认定缺乏全面性和公正性。二、按每亩3万元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既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从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人在案涉土地上栽种了果树等附着物,被上诉人在未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并损毁附着物,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参照当地同类农业用地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及果树的生长周期、预期收益等因素,2万元每亩的补偿标准难以充分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而3万元每亩的补偿标准,既低于被上诉人此前同类地块的部分补偿标准(如34798元、31226元、64889元每亩),又能更合理地覆盖上诉人因附着物损毁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被上诉人作为大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超占土地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按最低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能充分平衡双方的利益,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按3万元每亩计算补偿费用,既能体现对上诉人损失的合理弥补,也未超出被上诉人在同类项目中承担的补偿范围,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认定错误,未能充分考量本案事实及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上诉人请求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答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双方从未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达成过3万元每亩的合意,根据上诉人王某甲一审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已经多次确认不再主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而且某有限公司也从未占用王某甲主张的土地,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某有限公司损坏过其地上附着物,王某甲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地上附着物受损或者补种。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冀0306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承担超占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有限公司占用王某甲土地与事实不符,关键证据认定存在瑕疵。一审仅依据聊天记录、未经某有限公司签字图纸、未经某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的《临时用地协议书》,未结合实际土地使用情况,认定占地缺乏依据。某有限公司未占用上诉人王某甲本案中涉案土地,一审中王某甲提交的带有坐标的图纸,现场实地察看也能看到未使用痕迹,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王某甲提供关键证据测量图纸来源不明,图纸中签名“田某甲”并非某有限公司人员签字,一审法院对关键证据未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严重损害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王某甲答辩称,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完全是对一审己查明事实和已质证证据的无理否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关于关键证据的认定:一审审查严谨,证据链条完整。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质疑微信聊天记录、图纸及《临时用地协议书》草案的证明力。然而所有电子数据均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并质证,其内容完整、连续,清晰反映了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某甲就超占土地事宜进行测绘、协商、拟定补偿方案的全过程。上述证据与答辩人提交的双方已签订的其他临时用地合同等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超占事实及协商过程。一审法院在组织双方多次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二、关于“未实际占用”的主张:与在案证据及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自身行为明显矛盾。如果确未占用,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某甲为何长期、主动地与答辩人反复沟通超占土地的测绘、面积确认和补偿方案,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即是对超占事实的侧面承认。一审中,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如其承诺提交的完整测绘档案、现场未占用影像等)来推翻其负责人田某甲确认的占地事实。其上诉主张毫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18928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损失16562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甲为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向本院出示了其与石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拟证明石某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杜庄镇原方家河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甲。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上述王某甲以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范围内。另查,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用地需要在2020年时与王某甲签订了多份《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协议书》所涉地块位于上述王某甲以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范围内。原告提交了《京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抚宁区地方工作协调指挥部会议纪要》、《临时用地协议书》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损失金额,原告称《临时用地协议书》系为其与田某甲代表被告公司沟通是三方达成的一致结论,《临时用地协议书》是在其与田某乙信沟通过程中形成的。经查,《临时用地协议书》在王某甲与田某乙信聊天沟通过程中共计出现两次,第一次出现为2022年8月18日11时09秒,田某甲通过微信将《临时用地协议书》发送给王某甲(内容含:临时占地面积、占地时间、临时占地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第二次出现为2022年11月10日零时5分,田某甲通过微信将《临时用地协议书》发送给王某甲(内容含:临时占地面积、占地时间、临时占地补偿金额)。上述在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聊天中出现两次的《临时用地协议书》,双方未以书面签字形式确认。原告亦提交了《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以证明被告存在超占地情况,《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内容有点位图块、面积等内容,图中甲方栏显示“田某甲”签字,乙方栏显示“王某甲”签字按手印。原告为证明《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的来源提交了王某甲与田某甲的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另查,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施工过程中田某甲在被告处任遵秦项目书记。被告方因施工项目需要,田某甲与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了沟通,内容有(注:双方微信聊天多为发送语音,故转换为文字存在音译):“2022年7月11日田某甲:怎么样了?王某乙?2022年7月14日王某甲发送情况说明WORD文档;......;2022年7月19日王某甲(语音):书记,书记,我等你一天了。你看看这您这事儿都咋解决的,咋安排呀?这三个事儿啊,一个是合同这事儿,然后一个是明天测绘那事儿,一个是你们先支付这个款项的事儿,你看这三个事儿呢,咱定好日子,你按按按照这走啊;田某甲(语音):你稍微等一下,我一会儿到项目部儿了。我一件事儿一件事儿去落实啊,要不搁电话里边儿有的时候儿他说不明白,我跟他定完了我肯定给你回话儿,今天;......;王某甲(语音):好嘞,不着急,不着急,明天不还有一天时间吗?田某甲(语音):王某乙,他那个测量,要不明天下午吧?下午2点还是三点?三点吧?王某甲(语音):行行行,那定两点或3点正好,我时间能安排开。要不上午事儿一个,哎呀,上午4个事儿,我怕都安排不开了;2022年7月20日,王某甲(语音):陈某,陈某,那个黄土峪大桥这个位置有几个事儿,我得还得跟你确认一下。一个是呢,这个地呀,就是当时做科室场的时候啊,还有你们那个拉灰罐,给那个。树下边儿啊,上边儿弄了一层的都是那个灰和泥。这地里边儿现在种不了了,这个面这个地方是不是也得把这个确认一下面积呀?视频或者说现场现在都一直这么放着呢。这个事儿,是也不能说这个,你们超占也不能算损毁。这个怎么补偿,你们也得商量一下儿。地方不大呀,也就有个几亩地。田某甲(语音):费用到了,我回去了联系你;2022年7月21日,田某甲:我出来有点事,我回去联系你;田某甲发送图片(内容为:为解决关于王某甲临时用地纠纷问题,保障遵秦B8标可以正常施工,本人向王某甲暂付人民币100000.00,待遵秦B8标支付续租临时用地款后,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返还予我本人)......王某甲(语音):书记,书记。你看安排一下儿测绘的明天方便吗?把剩的这几块儿地咱都给测一下儿,然后不就都了了吗?田某甲(语音):王某乙,我联系一下,然后我给您回话儿啊;......;2022年7月22日,王某甲:水毁面积变更,1号:513.3953变更为1768.43,2号:1172.8680变更为1503.54;田某甲:王某乙,明天我安排传合同;王某甲:还剩6块地,明天测量吗?月底资金是否可落实?田某甲:得后天今天下午仪器由问题了没完事;2022年7月24日,田某甲:王某乙,钱的事,今天晚上他没回来,明天我跟他见面商量;......;2022年7月29日,田某甲发送:2022.07.25王某甲争议占地.dwg;王某甲:收到,拍摄《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发送;......;王某甲:按你们这个测量吧;王某甲:这次测量超占9.91亩减速原始测量5.21亩,超占4.7亩;......;2022年8月1日,田某甲发送7.20王某甲争议占地-g.dwg;2022年8月2日,王某甲将土地流转协议书拍照发送;......;2022年8月17日,王某甲(语音):书记书记,我给你打电话没接呀。那个昨天那三个事,你一个事儿也没跟我说,都给忘了吧。这么的也不合适啊。你说呀,你这都说好的事儿了,那我还等着呢;田某甲:王某乙我这信号不好,我一会给你回电话,我这发个微信都费劲,我出去就给你回电话;田某甲:小挡墙540方,房子基础165方;王某甲:1.4950立方米倒运➕推平碾压4950✖10=49500......;2022年8月18日,田某甲发送临时用地协议书.docx;田某甲:小挡墙540×235+房子基础165×550=217650;......;田某甲:信号不好,你给我发微信,我回去看一下;王某甲发送临时用地协议书,多出了420.2平米,有一个地块重复了,如何处理,请指示;田某甲:我跟公司说一下吧;......;2022年8月19日,王某甲(语音):书记,书记你电话儿我一直打不通,然后你看看咱那个的那个合同,你超占那地那合同咱是不是啥时候能批呀,你赶紧给我个信儿,然后那个面积呀,你把多的减就行了,如果你要嫌麻烦不减的话。咱们单独写一个,我和你项目部有一个协议就行,有一个这个,比如说那个我退费协议什么的,然后剩那个钱呢,我给你项目部单独退回来;......;2022年8月21日,王某甲拍照发送《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2022年8月23日,王某甲发送水毁占地图,面积1513.395改为1768.43;......;王某甲(语音):书记,书记,中午没忘吧?没传呢,让他改一下儿啊;还有合同到哪一步儿了?那合同啊,你看着两天能签吗?......;田某甲(语音):没忘王某乙,他这个中午没回来,就在现场吃了。然后,那个他一会儿大概他说4点多钟儿就是往外走。往外走的话,完了。然后他回去去拿电脑弄去啊;田某甲发送水毁地.dwg;......;2022年8月25日,田某甲:没忘,我开会,一会开完我就联系;......;2022年8月27日,田某甲发送临建工程施工协议.docx;......;2022年11月10日,田某甲发送临时用地协议书.docx;王某甲:日期有出入;田某甲(语音):没事,王某乙你看看哪旮沓不行,然后你给我从微信上每一个每一条儿给我打出来,然后我整体改一下,我再重新给你发一下;王某甲(语音):就是这个日期有出入,其他的没问题,其他的话就按照正正常走就行了,就是日期有出入;日期不能写到2023年,你在二三年,你还有四个月到期呢,你这现在已经都不用了,都已经过期了,你应该到2022年十月份,你是补超站的;田某甲(语音):那你日期从哪儿写到哪儿?行行行,我改一下;王某甲发送拍摄的临时用地协议书图片;王某甲(语音):你看看日期吧,咱这个第一个是到22年6月就到期了,你就是往后边你再延,你也没延几天,你就到到9月30号一大关,你写你写这个到明年23年,那那肯定不行。你现在这都已经地都不用了;田某甲(语音):那就是刚才你给我发的那个到到期日期完,然后再往后延两年的日期;王某甲:至2022年9月30日;王某甲(语音):对,最晚就到这日期;田某甲:好的,改一下;王某甲(语音):这个合同啥时候能签呢?这合同啊,啥时候能签完字?田某甲(语音):你这儿没有问题的话,明天就让他上传;王某甲(语音):我这儿没问题,我这儿没问题。你说10号儿签完合同,我还等你呢。现在已经10号儿了,你这要一上传,那又得几天;田某甲:好的;......;2022年12月1日,王某甲:几点我过去;田某甲:几点都行,海军在,我在外面,税务局;王某甲(语音):不是得你签字,你不在的话也没用啊。海军儿回来,把这个找他得找测绘的,把这个那个打印出来两份儿,打印出来两份儿,然后得咱俩再都都都得签字。我这等你签字呢。没事儿,我晚点儿也行,七八点钟也行;田某甲(语音)王某乙,他那啥,那个没事儿,你海军在那儿,你签完了以后,然后我我晚点儿签,我回去签也得了我来得及前后签顺序倒没没关系,而且那个是那啥是得白经理签;王某甲(语音):海军说,那意思那个图关键是那个图,他那合同,咱俩一人签一份儿。签一份儿,你签完字儿,我我我我我得先拿一份儿啊,要不我这儿不能没有底儿。不是我等你吧,没事儿,我也不差这一会儿;你让海军儿先打两份儿得行啊,打两份儿,你啥时候回去?完你告诉我;今天不中,就明天签。今天不中,你要能今天签,今天能签,今天签,今天不签,签不了,明天签;田某甲(语音):行行行,我知道了。我完事儿,完我给他打电话;2022年12月3日,田某甲:王某乙,开会,一会给你回电话;......;2022年12月4日,王某甲(语音):不是合同,不是合同。合同我说签字,海军不让我签,说的那个我们传上去以后,然后再你再签就行了。就把那个占地图给我了,我就说你占地图按个手印就行。占地图上只有你签字,没有你摁手印。我我那个都摁完了,给海军了,(发送测绘图图片),就这块儿,有你签字的地方,你摁个手印儿就行。你别的不别的不用整。那他家海军儿说,等合同下来,等会儿吧,也不差这几天;田某甲:不需要按手印;王某甲(语音):你摁一个吧,你摁一个,你还是摁一个吧。既然已经签完字儿了,跟按摁手印儿一样,我都摁完了。是这个,不是说需要你们单位用。这是我自己留存底儿的。你看你在哪儿?你找我还是我找你?田某甲:直接到时候传完,批完,就可以付款。我个人没法按啊,我找你吧;王某甲(语音):行,那你找我吧,你找我吧;......。关于超占地的亩数,王某甲称系为被告方测量部门实地对超占地块进行的现场测量,被告称系考虑应对王某甲阻挠施工被迫指派本单位测量人员按照王某甲现场指认进行的测量,不代表被告单位存在超占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多份临时占地协议书,可认定被告在碾子沟、原方家河等地块占地施工时,原告对案涉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上述双方签订的临时占地用地之外超占地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田某甲时任某有限公司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遵秦项目书记,查明王某甲与被告的沟通情况,关于被告公司的多项事务均是由田某甲与王某甲沟通处理,田某甲与王某甲之间微信沟通内容足以认定某甲公司与王某甲之间事务沟通的主要负责人,虽然某乙公司有专门人员处理合同其负责具体的相关事情,但根据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沟通的内容足以认定某乙被告公司处理相应项目工程事宜,王某甲亦是以田某甲为被告公司项目代表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根据田某甲与王某甲的微信沟通内容足以使王某甲确认某乙被告公司沟通处理相关施工事宜。王某甲出示了《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的文字版,被告以未经批准且系为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沟通过程中存在的未经公司批准确认等事由予以否认,但依据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沟通过程中《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的形成过程,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已经对《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内的数据进行了确认,但根据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沟通内容可推定《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亦存在部分数据待核实的情况,故不能完全参照《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内数据进行认定。关于《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的形成过程,王某甲称系为被告方测量部门实地对超占地块进行的现场测量,被告称系考虑应对王某甲阻挠施工被迫指派本单位测量人员按照王某甲现场指认进行的测量,被告公司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测得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和面积都是由原告指认,考虑《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的形成过程及王某甲与田某甲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告主张的被迫进行测量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临时占地协议书》,被告辩称只是参照,不存在这个地块。经查,《临时用地协议书》在王某甲与田某乙信聊天沟通过程中共计出现两次,第一次出现为2022年8月18日田某甲通过微信将《临时用地协议书》(内容含:临时占地补偿金额、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发送给王某甲,第二次出现为2022年11月10日,田某甲通过微信将《临时用地协议书》(内容含:临时占地补偿金额)发送给王某甲,虽然该《临时用地协议书》未经被告公司盖章确认,但根据王某甲与田某甲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认定被告公司对《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用地协议书》应明确知晓。被告公司在质证时提交14张电脑制图打印件辩称《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对应的23.66亩在电脑上落图显示均为绿色,被告公司称不存在占地情况,考虑被告公司主张《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系其公司被迫测量的情况,被告公司称如果存在占地情况应以实际产量为准,根据庭审查明事实,23.66亩系为王某甲与被告公司共同测量的结果,考虑王某甲在2022年8月17日与田某乙信沟通时确认多出420.2平米的情况,综上可对《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内被告超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酌定确认被告公司实际超占地亩数为23亩。关于原告的诉请的占地费用,参照田某甲与王某甲微信聊天过程中显示的《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内数据,上述《临时占地协议书》内数据可作为案涉发生超占地块的租金标准,基于双方对占地情况的沟通,王某甲与田某甲沟通的时间节点距2020年王某甲与被告签订的多份《临时用地协议书》的实际情况,可推定王某甲与田某甲沟通的被告出现案涉超占地时间范围接近两年,故考虑被告的开工时间,考虑王某甲与田某甲通过微信沟通的情况,考虑王某甲与田某乙信通过微信在2022年8月18日通过发送《临时占地协议书》洽商了临时占地补偿金额的时间节点为讨论之前将近两年所共计产生的超占地情况,加之至本案诉讼之日双方未实际解决问题,故对原告主张的2024年9月30日之前的超占地费用,被告应一并给付。参照王某甲与被告签订的多份《临时占地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给付临时征地补偿费,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占地费用,可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给付每年的超占地费用,故本院酌定被告给付2024年9月30日之前超占土地占用费184000元。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考虑双方沟通发送《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的具体过程,参照被告与王某甲签订的多份临时用地协议书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过程中显示了发生临时用地协议书内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事实,王某甲主张参照《京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抚宁区地方工作协调指挥部会议纪要》地上附着物按照7万元/亩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被告称该补偿标准为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基于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害的发生可能系一次性行为且可能为永久损害,故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王某甲与被告在2020年度签订的多份《临时用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本院酌定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依据认定的超占亩数23亩,被告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6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损失的延期支付利息,理据不足,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2024年9月30日之前超占土地占用费1840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2475元,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3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审中,上诉人王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有新证据。证据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拟证明:证明占地事实和未付款事实。证据二、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遵秦高速抚宁段8标临时用地复垦地块与王某甲承包地块的回复。拟证明:证明未复垦事实。证据三、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0302民初940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拟证明:证明王某甲和田某甲聊天记录真实有效,田某甲签字委托他人代签,同本案一审类同。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针对上诉人王某甲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不认可。该份裁决书当中所涉及的合同与本案无关,所涉及的地块也不是本案有争议的地块,该证据也恰能证明王某甲的本案主张不合理,在该份裁决书中,仲裁委认定的五个地块的占用时间最长也就2年13天,但王某甲本案主张了4年的占用时间,这与本案的施工过程、完工时间及周边其他土地的占用时间明显矛盾,而且仲裁委在这5个地块的审理中,也对是否需要复垦,是否需要赔偿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查明,这就说明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能以是否占用土地为唯一的标准,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事项,该答复是针对证据一仲裁书当中所涉及的五个地块,并不是本案争议的地块,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王某甲一审提交的田某甲字样的签字是田某甲本人所签。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土地流转协议、石某的证明、王某甲签名对比图、马某甲的公务员任职证明、马某甲支付土地流转款的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案涉土地的权利人并非王某甲。根据土地原权利人石某的证明,案涉《土地流转协议书》的真正受让方是马某甲,王某甲是马某乙掩盖其作为公务员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才出现在协议中的。经过字迹比对,协议中的签字明显也不是王某甲本人所签。而且土地流转款37万也不是王某甲转款。被告也核实了马某甲的身份,其时任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份《土地流转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王某甲对案涉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一审对该事实也未查清,该案应驳回王某甲诉请或者发回重审。证据二,奥某地图坐标投影图。拟证明:根据王某甲提交的占地图所显示的坐标,被告在奥某地图软件中进行坐标标准。该软件是地理测绘专用软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施工单位均使用该软件。根据王某甲确认的坐标,其主张的被占用的14块土地,均显示为未被占用。如果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其土地被占用或者被破坏的证据,原告的诉请不应被支持。无论是2万元还是3万元每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还是2000元每亩/年的占用费,均没有任何依据。证据三、(遵秦项目)北京至秦皇岛国家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交工验收证书。拟证明:案涉项目完工日期是2022年12月26日,这是被告施工的最晚日期,原告主张被告占用结束日期至2024年9月30日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至2024年9月30日也是错误的。结合原告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自认临时用地合同的止期为2022年9月30日。一审判决不能只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面积和补偿费标准的数据,但对止期视而不见。证据四、王某甲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王某甲一审时也提交过)。拟证明:1、根据2022年11月10日的双方聊天内容看,不论临时用地协议是否最终签署,当时双方协商的内容中都是不再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被告工作人员发给王某甲的word版协议共有2份,第2份中的第二、3条只约定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合计94640元,而且该条最终也写明“补偿费用合计94640元”。这就说明王某甲并没有再要求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双方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是王某甲起诉时所称的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存在争议。该份word协议发送后,王某甲只是对协议日期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1月10日王某甲说“日期有出入”,后又说“就是这个日期有出入,其他的没问题......”,“就日期不能写到2023年......你应该到2022年10月份”这就说明,王某甲对于被告不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确认的,没有争议的。2、而且,当天王某甲在微信中又反复确认说“至2022年9月30日”,“对,最晚就到这个日期”。结合证据3显示的交工日期,即便存在占地补偿,最多也只能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也就是2年。一审按照4年计算没有依据。
上诉人王某甲针对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关于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情况与本案无关。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应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数据坐标系比较。证据三、真实性认可,无关联性,工程验收与是否复垦无关。证据四、真实性认可,我们当时只确认了占用的初始日期,从哪天开始起始占用的,至今未复垦,地上附着物第一次庭审已提交证据。
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多份临时占地协议,可以认定某有限公司在碾子沟、原方家河等地块占地施工,王某甲对案涉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在其他地块用地的相关情况,通过双方之间的微信沟通情况,田某甲系时任某有限公司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遵秦项目书记,故对于其与王某甲之间的沟通可以认定某甲某有限公司处理相应工程事宜。依据双方沟通中关于《中交隧道局京秦高速公路遵秦项目B8标临时占地图》、《临时占地协议书》的形成过程,应认定某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的协议中的数据进行过确认,又因部分数额待核实的情况,故不能完全参照协议中的数据进行认定,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之间的沟通内容以及占地图、临时用地协议等相关证据,认定某有限公司实际超占亩数为23亩,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某甲主张的占地费用如何确定问题,参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多份《临时占地协议书》中约定的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给付临时征地补偿费,故对于王某甲主张的超占地费用,亦应按照此标准进行给付。关于王某甲主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问题,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显示发生临时用地协议内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问题,王某甲主张参照《京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抚宁区地方工作协调指挥部会议纪要》中载明的计算标准进行补偿,某有限公司认为该补偿标准为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认为,关于补偿标准应参照王某甲与某有限公司在之前履行的多份《临时用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计算存在合理性,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12790元,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10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秋丽审判员贾晟途审判员王振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