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9 0:00:00

陈某;张某某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303民初11156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某某汇1A3单元707,公民身份号码411XXXXXXXX********。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屯9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悬赏公告上所写将悬赏金15000元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03月14日,原告电话联系宛城区某某某某局张某某法官,告知张法官发现某某悬赏公告上所找的被某某人赵某的具体位置,并配合张某某法官成功将被某某人赵某拘传,事后原告多次通过张某某法官要求被告支付悬赏金15000元,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故特向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其对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悬赏公告一份、某某和解笔录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照悬赏公告中的内容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向其支付悬赏金。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双方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对有异议证据及本案事实,本案认定如下:

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发布《悬赏公告》一份,内容包含:本院某某的张某某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某某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某某关于民事某某案件某某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和申请某某人的申请,特发布某某悬赏公告如下:......凡向本院提供被某某人赵某本人下落,并协助本院成功找到人的,对于举报人给予人民币15000元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有效期:2023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

2024年3月13日、14日,陈某联系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某某局某某案件承办人,告知被某某人赵某联系方式及位置。后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某某局工作人员将被某某人赵某拘传。拘传后,申请某某人张某某与被某某人赵某达成某某和解。陈某多次催要悬赏金,张某某未支付。

另查,张某某与赵某《某某和解笔录》中载明:

某某员:关于本案申请人你是否进行了悬赏?悬赏公告费用怎么出?

张某某:我是申请了悬赏公告,有关费用由我来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某某人张某某即本案被告的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凡向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提供赵某下落的,并协助成功找到人的,对于举报人给予15000元奖励。原告在悬赏公告有效期内,协助南阳某城区人民某某某某局工作人员找到赵某,并将赵某进行拘传,后赵某与张某某达成某某和解协议。原告已完成悬赏公告中的特定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支付报酬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某某。

审判员  尚小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