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1/6 0:00:00

湖南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621民初5062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

湖南某公司诉称,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定向收购战略合作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48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某定向收购战略合作合同”。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制订某水果收购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期间双方签订的水果收购合同应在战略合作协议基础上拟定,被告拟收购原告将位于某村320.653亩种植某水果,合作时间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37年1月30日。双方约定被告每年7月派人去原告基地预测产量后再单独签订一份当年的收购合同,每年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价格、交货地点等具体条款商定;战略合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时磋商签订案涉合同前提条件是被告方需收购原告库存加工的糖渍皮及纯皮(以及每年均有),不单纯是收购原告的鲜果某水果。案涉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24年并没有收购原告基地的鲜果某水果等产品,而是指示案外人浙江某乙公司购买原告的鲜果某水果,导致原告价格受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558000元。2024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库存拌糖某水果皮丝(糖渍皮)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和数量认证为113吨,并且商定了价格为18.5元/kg。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合格的库存拌糖某水果皮丝(糖渍皮)进行收购,被告至2025年7月份对本年度双方产量进行预估前一直采取拖延推诿不予收购。2025年7月份,按战略合作协议,被告方应当到原告基地进行预测产量后与原告协商签订2025年的买卖合同,但是被告却敷衍了事进行随意目测后就得出原告的产量结论,并蛮横的要求原告签订合同必须按被告方数据供货,对合同主要条款(价款、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质量检测等)不予商定,被告以签订战略合作合同为要挟强买强卖,严重违反合同订立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合同。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未收拌糖某水果皮丝(糖渍皮)1倍赔偿原告损失20905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浙江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某定向收购战略合作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甲乙任何一方可提请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2025年10月9日,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浙江某公司起诉湖南某公司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并于2025年10月22日已立案(2025)浙XXX民初XXX号案件,该案与本案是关联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浙江某公司已先向浙江省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故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定向收购战略合作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意外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甲乙任何一方可提请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本院受理的(2025)湘0621民初5062号案件与(2025)浙XXX民初XXX号案件系关联案件,经查,关于本案纠纷,实际系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先行于2025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受理了网上立案申请,再于2025年10月22日录入立案,而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窗口收案并于同日录入立案,故本案宜移送至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邱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