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0/21 0:00:00

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606民初4173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娟芬,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与被告签订“XX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被告购买的商品房为“XX花园”X座XX单元。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完成收楼手续,并签署《收楼手续书》的业主联,确认被告已办妥案涉房屋全部入伙手续,并已领取本单元钥匙,即视为被告已实际入住。因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水表暂未拆分入户,总表一直由原告管护,故自被告入住开始,一直由原告代缴水费,自2018年7月30日起,被告共计产生水费3284.91元,均由原告垫付,原告屡次向被告催缴水费,或委托为案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的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向被告催缴水费。但被告一直拖欠水费,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缴水费3284.91元,产生滞纳金暂计500元。原告为维护权利支出诉讼费,该维权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水费3284.91元及资金成本自欠缴之日起计至清缴欠款之日止(资金成本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暂计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减少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2月为被告垫付的水费2003.49元,以及被告自欠缴之日起计至清缴欠款之日止的垫付资金成本(资金成本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暂计300元。

被告孙某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在庭审中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孙某是XX花园X座XXX单元的业主,原告是该小区楼盘的开发商。在被告收楼入住后,因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水表未拆分入户,原告作为开发商与广东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和《收费协议书》,由原告向上述供水企业缴纳水费。2023年1月开始,原告未再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广东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粤06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向广东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67122元、污水处理费145175元、垃圾费84201.5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因管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被告孙某作为XX花园X座XXX单元的业主,对于生活用水产生的水费有缴纳义务,但由于小区未能实现“一户一表,独立计费”,原告作为开发商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客观上保障了被告生活用水的需求,对于实际支出的水费,可以请求受益人即被告返还。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2016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水费2003.49元,该费用有水表抄表记录佐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否定原告主张的水表读数和水费金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水费金额予以确认。

本案原告作为开发商未将水表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以致被告所在小区未能实现“一户一表,独立计费”,被告未能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并非自身过错导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资金成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003.49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姜 辣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