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27 0:00:00

芦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1民终11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芦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9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向芦某送达了《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但芦某未在指定时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晓敏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