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裁判时间】:2025/12/30 0:00:00

朱某;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828民初7460号

原告:朱某,男,2003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牛某,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朱某诉被告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微信转账款47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24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700元。2、2024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700元。3、2024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之妻微信转账6280元。4、2024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5、2024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700元。6、2025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7、2025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4300元和1500元。8、2024年12月23日原告交给被告现金15000元。9、2025年1月11日原告交给被告现金5000元。上述合计:47180元。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2024年12月2日为朋友邱某担保向被告借款5万元,该笔债权被被告转让李某,李某2025年4月1日在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邱某,李某借款案调解结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经过金乡县人民法院已偿还李某50000元加利息2000元执行诉讼费用3000元,共计55000元,结案时对于上述原告转账和现金给牛某的款项未予扣减,原告至2024年12月3日到2025年1月24日,累计偿还被告47180元,原告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1月10日共偿还李某52000元,原告至2024年12月3日到2025年11月10日,累计偿还被告与李某共计99180元。由此,牛某非法占有原告的微信转账及现金款47180元,依照法律规定牛某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牛某于2025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朱某4000元;

二、原告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邵明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旋

书 记 员 李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