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6/1/7 0:00:00

江苏某公司;史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481民初335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女,1993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4811993********,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菁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史某不服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2025)第770号仲裁裁决,已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江苏某有限公司亦不服溧劳人仲案(2025)第770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5)苏0481民初15905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琛洁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