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豫,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瑶,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199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5]805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5]8058号仲裁裁决后,陈某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陈某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因此对于广州某有限公司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某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5]805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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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绍永
书 记 员 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