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305民特4号
申请人:临淄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经营者:刘某,女,1985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村主任。
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临淄某超市与申请人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临淄某超市与申请人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2月30日经本院委托淄博市临淄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将货物款41932.5元(肆万壹仟玖佰叁拾贰元伍角整)足额打入临淄某超市指定账户:XXX。
二、本处理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再有任何未了之事,临淄某超市不再有关于此事的任何诉求。
三、本协议系当事人多次协商后慎重考虑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不得反悔。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淄某超市与申请人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临淄某超市与申请人临淄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0日经淄博市临淄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明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晨
书 记 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