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72民特1052号
申请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申请人韩某某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奉渔27021”船,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船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债权33666.67元,并确认该债权对“浙奉渔27021”船享有船舶优先权。申请人提供了本院(2025)浙72民初2306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某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韩某某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世民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少坤
代书记员 邱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