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72民特105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支行员工。
申请人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奉渔27022”船,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船拍卖款中受偿借款本金25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借款发放明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利息明细等作为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世民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佳丽
书 记 员 邱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