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公示催告

【案  由】: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15 0:00:00

盐城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922民催3号

申请人:盐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盐城某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91000041xxxxxxxx、票面金额为3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持票人为盐城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滨海某有限公司支行)的农信银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法成

审判员  陈露露

审判员  朱茂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