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督促

【案  由】: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31 0:00:00

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3民督857号

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柘静,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于2025年12月19日发出(2025)渝0233民督8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秦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秦某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对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提出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渝0233民督8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昌金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雨秋

书 记 员 秦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