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233民督857号
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柘静,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于2025年12月19日发出(2025)渝0233民督8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秦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秦某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对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提出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渝0233民督8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昌金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雨秋
书 记 员 秦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