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4民特373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要求认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xxxx的房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xxxx(原门牌地址石湾区xxxxxxxxxxxx)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为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苏某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佛府集建总字第xxxx号、佛府集建字[91]第xxxx号),土地用途是住宅。上盖房屋未办理产权证。
另查明,苏某,191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于2018年7月30日病故。苏某生前与简某在1944年结婚,简某在1968年病故;苏某无生育子女,也没有继子女或收养子女,苏某的父母先于苏某死亡。苏某是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80年代末为某村的五保户,该村集体对其履行了供养责任,承担其生前一切的日常开支费用,并对其死后负责所有的丧葬费用。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xxxx的房产无法定继承人,苏某生前亦无有效遗属或遗赠协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核实,未发现该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后又依法于2024年7月29日在《中国法院网》上刊登了涉案的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一年届满,仍未有苏某的合法继承人向法院主张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xxxx的房产为无主财产,归苏某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归申请人所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xxxxxxxxxx的房产为无主财产,归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林信棋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