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徐某乙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民事其他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24民特8号
申请人:徐某甲,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徐某乙,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人徐某甲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乙于2025年11月29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乙已死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形,应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高圣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