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由】: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2 0:00:00

徐某甲;徐某乙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民事其他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24民特8号

申请人:徐某甲,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徐某乙,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人徐某甲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乙于2025年11月29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乙已死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形,应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高圣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