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由】: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25 0:00:00

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甘0822民特28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张某2。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2失踪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申请:请求宣告张某2失踪。事实与理由:1994年初,张某1三弟张某2随他人去河南一砖厂打工,一个月后来信称自己不想在那里干活了,之后再无任何消息。后经张某1和父亲向一同外出打工的人打听,其称张某2离开了砖厂。张某1父母均去世,二弟在西安打工,张某1于2019年初在公安局报案,至今查无结果,特提出申请。张某1在审理中补充称:其弟张某2无财产,不要求本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张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冯家堡村小户南社,身份证号码:6227231974********。系申请人张某1之弟,1994年初外出前往河南打工,此后未与家人联系。2019年1月,张某1向公安局报案,经多方找寻、走访调查,至今未发现张某2相关活动轨迹。张某1申请宣告张某2失踪后,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发出寻找张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2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公告查找,张某2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未向本院申报其下落、本院亦未收到案外人关于张某2下落的报告。现张某2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张某1作为张某2之兄,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2失踪,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2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