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甘0822民特28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张某2。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2失踪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申请:请求宣告张某2失踪。事实与理由:1994年初,张某1三弟张某2随他人去河南一砖厂打工,一个月后来信称自己不想在那里干活了,之后再无任何消息。后经张某1和父亲向一同外出打工的人打听,其称张某2离开了砖厂。张某1父母均去世,二弟在西安打工,张某1于2019年初在公安局报案,至今查无结果,特提出申请。张某1在审理中补充称:其弟张某2无财产,不要求本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张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冯家堡村小户南社,身份证号码:6227231974********。系申请人张某1之弟,1994年初外出前往河南打工,此后未与家人联系。2019年1月,张某1向公安局报案,经多方找寻、走访调查,至今未发现张某2相关活动轨迹。张某1申请宣告张某2失踪后,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发出寻找张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2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公告查找,张某2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未向本院申报其下落、本院亦未收到案外人关于张某2下落的报告。现张某2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张某1作为张某2之兄,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2失踪,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2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