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2524民特11号
申请人:赵某甲,男,1945年5月15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
申请人:赵某乙,女,1977年11月7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住个旧市。
申请人:赵某丙,男,1981年2月27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
赵某甲、赵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丙,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建水县,系赵某甲之子,赵某乙之弟。
被申请人赵某丁,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赵某甲的长女,赵某乙、赵某丙的姐姐,户籍地为建水县)。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称:赵某丁原系中国某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的员工,2011年8月左右从居住地建水县出走至今未归。2020年10月21日,赵某丙向建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至2024年1月4日,建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未发现赵某丁踪迹,报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向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赵某丁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某丁,女,1975年3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原系中国某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员工,户籍地建水县),下落不明前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工作。2020年10月21日,赵某丁之弟赵某丙到建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对赵某丁失踪一事报警,称赵某丁患有xxx,于2011年8月左右从迎晖路62号(原农行住宿区)出走,至今未找到。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询彩云大数据平台,未发现该赵某丁轨迹。2024年11月20日,建水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向申请人赵某丙送达《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将未能查询到赵某丁轨迹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赵某丙。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赵某丁死亡后,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丁仍然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现被申请人赵某丁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申请宣告赵某丁死亡,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靳桔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