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合伙企业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0/24 0:00:00

郭某;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903民初7227号

申请人:郭某,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宣某。

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

被申请人:宣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某以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开户行:某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余额为3000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郭某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内78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晓军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雄宇

书 记 员 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