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903民初7227号
申请人:郭某,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宣某。
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
被申请人:宣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某以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开户行:某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余额为3000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益阳某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某有限公司、宣某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郭某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开户行:某银行湖南分行营业部】内78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晓军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雄宇
书 记 员 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