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8 0:00:00

东港市某公司一;东港市某公司二;辽宁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72民初1257号

原告:东港市某公司一。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某公司二。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东港市某公司一与被告东港市某公司二、第三人辽宁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东港市某公司一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主张本案需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25)辽06民终89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查,本案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辽06民终89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东港市某公司一在上述案件中为第三人,其权益本可在该案中一并主张。本案的核心争议虽为2020年3月6日补充合同书项下码头、船舶、货物等财产权益的处分与归属,但涉及的船舶出租、出售等争议为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且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两案事实高度重合、法律关系紧密关联,为避免裁判冲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96500元(东港市某公司一已预交),退还给东港市某公司一。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希平

审 判 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狄传虎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姜晓初

书 记 员  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