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1民再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甲社区贤甲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坚,该经济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权,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放,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倚曼,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甲社区贤甲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贤甲社)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粤01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粤民申80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贤甲社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某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广州中院未查明是否存在合法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案件事实情况下,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应当充分考虑贤江村历史以来有关集体土地的耕种情况以及历次征收补偿中通过公开协商形成的习惯做法,充分尊重和肯定“乡规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进行裁判。(三)广州中院简单采信评估报告的结论,忽视形成该评估报告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征地政策,对一审法院采信的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且未说明理由。
刘某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贤甲社混淆“青苗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其核心论点不能成立。(二)核心事实清晰,法律依据明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贤甲社提交的《请愿书》不具备证据效力,其行为是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四)贤甲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所谓“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五)对贤甲社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的回应与澄清。1.享受集体分红与主张个人财产权是两项并行不悖的合法权利。2.历史行为不构成对法定权利的放弃。3.为彰显彻底公平的诚意,答辩人愿意退回可能涉及他人权益的分红。
刘某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贤甲社向刘某权支付果树青苗补偿款726000元及利息(以7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2.判令贤甲社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6月24日,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某街道办事处(甲方代理人)、广州东某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代理人)与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某社区经济联合社(乙方,以下简称贤某经联社)、贤甲社(乙方)、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某社区贤乙经济合作社(乙方,以下简称贤乙社)、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某社区丙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以下简称丙村社)签订《土地使用补偿协议》,合同约定:为保证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顺利实施,需永久占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道路放坡……经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充分协商,就不设期限使用土地乙方范围内集体土地用于道路放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土地范围、面积。1.土地使用范围:具体范围以各方确认的附图为准。2.土地面积:共计19.133亩。第二条、使用土地期限及土地权属。1.土地期限:不设土地使用期限。2.所使用土地使用权:甲方或甲方交由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使用。第三条、补偿标准。使用土地补偿标准:30万元/亩,其中包括不设使用期限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基金等。甲方给予乙方永久使用补偿为30万元/亩×19.133亩=5739900元。第四条、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补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即5739900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要保证优先用于支付使用土地范围内的鱼塘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同时将发放鱼塘和附着物补偿款清单报甲方、甲方代理人备案等条款。
2021年6月24日,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某街道办事处(甲方代理人)、广州东某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代理人)与贤某经联社(乙方)、贤甲社(乙方)、贤乙社(乙方)、丙村社(乙方)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合同约定:因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受甲方委托,甲方代理人负责征收乙方所属集体土地……经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三方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甲方、甲方代理人征收乙方所属集体土地的面积共12.413亩,位于长平路西延线。第二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甲方、甲方代理人、乙方三方商定,按12.413亩核算征地综合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补偿费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协商,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30万元/亩。综合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费、交地奖励等,征地范围内土地综合补偿款总价为3723900元……第三条、土地综合补偿费的支付。(一)综合补偿款总价为3723900元,乙方同意甲方分两期向其支付上述约定的补偿款等条款。
《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补偿明细表》显示,贤甲社的征地面积、永久借地面积为17.249亩,综合补偿款为5174535.97元。刘某权、贤甲社均确认上述补偿协议中属于贤甲社的综合补偿款为5174535.97元。
刘某权提交的以下证据:⑴《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显示,会议同意:贤甲社长岭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征地面积6.549亩、永久借地面积10.7亩,合共17.249亩,综合补偿款为5174535.97元,其中个人青苗款为2312600元(个人青苗款的30%即693780元属集体所有转入基本户作收入用于年底社员分配,余下的70%1618820元属个人所有从土地专户中拨付给个人),土地补偿款为2861935.97元转入土地基金。⑵《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项目果树苗木价值咨询报告书》显示: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项目果树苗木价值咨询报告;资产占有方:……刘某权…….等36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委托方:贤某经联社;咨询机构:广州市泓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咨询对象、咨询范围及概况:本次咨询对象为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约30亩范围内的果树、苗木-米枝,咨询范围以委托方提供的《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项目果树苗木明细表》为准。《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果树苗木汇总表》载明:其中序号9-21(13人)的重置补偿价值总和为2312600元;其中序号:20为刘某权,重置补偿价值:726000元。⑶《贤甲社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果树青苗款明细表》显示:其中序号1-13的青苗补偿款总和为2312600元;其中序号:12为刘某权,青苗补偿款总额:726000元,集体青苗款(占个人青苗款项30%):217800元,个人青苗款(占个人青苗款项70%):508200元。
对此,刘某权主张上述2312600元青苗款就是青苗款,是经过评估的,评估报告有详细列明分到每个人青苗补偿款为多少,足以证明涉案青苗补偿款并不像贤甲社所陈述包含其他款项和金额。贤甲社则主张每亩征收价格为30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安置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等。上述表决表中涉及青苗款为2312600元是包括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安置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等项目,2861935.97元是土地补偿款。贤某经联社对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款并不是按法律严格分多类,只是笼统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补偿款,另一类是除土地补偿款外的其他补偿款(其中包含青苗补偿、交地奖励、一半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费等)。案涉评估前提是在总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分为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两大类,青苗补偿款是包含其他补偿的。案涉评估应是在政府指导下所做,所有征地补偿文件要提交到街道办,街道办再去按照他们的流程拨款,村民内部也经过了民主程序。为此贤甲社提交贤某经联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贤某经联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贤某经联社针对“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补偿款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因项目需要,2022年9月我联社委托广州泓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项目提供价值咨询服务,并已向该评估公司介绍相关项目背景情况:项目涉征地补偿款总金额为5174535.97元,根据《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少于4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超过40%;《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青苗补偿款收入由所述集体占30%、个人占70%”。我联社向评估公司提交的项目果树苗木明细表亦已考虑上述背景情况,并充分保障村民个人应得收益不降低。2.根据贤甲社、贤二社、贤乙社、丙村社经民主程序后报送的分配方案:项目土地补偿费为2861935.97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55.31%),青苗补偿等综合补偿费为2312600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44.69%),青苗补偿等综合补偿费中归属青苗权属人的个人青苗补偿费为1618820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31.28%),青苗补偿等综合补偿费中归属集体收益的其他综合补偿(例如农田建设费、水利设施费、交地奖励等)为693780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13.41%)。3.我联社及下属经济社会计业务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某街道办事处代理。“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补偿款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为: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个人青苗补偿费发放给苗木权属人,其他归属集体收益的补偿款列入所属经济社成员当年分红收益。
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贤某经联社、贤甲社、贤二社、贤乙社、丙村社签订穗开推进占[2021]005号(永某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穗开推进占[2021]002号(永某街)《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现就上述项目征地补偿款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项目征地补偿款总金额为5174535.97元,项目青苗等综合补偿款以贤某经联社委托的评估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参考,扣除前述补偿款后其余部分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不得向村民个人发放。二、根据《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少于4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超过40%。根据贤某经联社以及贤甲社、贤二社、贤乙社、丙村社经民主程序后报送的分配方案:项目土地补偿费为2861935.97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55.31%。个人青苗补偿费为1618820元,占总征地补偿款约31.28%,符合相关规定。三、根据“农村集体财会工作实行代理制”的要求,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贤某社区经济联合社及其下属经济社的会计业务由我街道办代理。“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补偿款按照贤某经联社以及贤甲社、贤二社、贤乙社、丙村社经民主程序后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为: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个人青苗补偿费发放给苗木权属人,其他归属集体收益的补偿款列入所属经济社成员当年分红收益。
贤甲社提交了《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签名表、公示,以证实贤江村历史做法及乡规民约有笼统约定按照“青苗补偿款”项目的30%比例计提,待年底分红时向全体社员分配。其中《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青苗补偿款收入由所属集体占30%、个人占70%。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刘某权的起诉内容、贤甲社的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刘某权诉请的青苗补偿款726000元是否包括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安置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等补偿项目。首先,案涉的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被相关单位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30万元/亩,综合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安置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等补偿项目,并未具体细分各补偿项目的款项。其次,从《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载明贤甲社总的综合补偿款为5174535.97元,其中土地补偿款为2861935.97元,个人青苗款为2312600元(个人青苗款的30%即693780元属集体所有转入基本户作收入用于年底社员分配,余下的70%1618820元属个人所有从土地专户中拨付给个人),结合贤某经联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黄埔区永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贤甲社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果树青苗款明细表》、《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也能证实上述个人青苗款为2312600元并非单独的青苗补偿费,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标准也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个人青苗款2312600元中包括了青苗补偿费、一般附着物补偿费、农田建设费、安置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交地奖励等补偿项目。故对贤甲社关于案涉咨询报告中列明刘某权的重置补偿价值726000元及《贤甲社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果树青苗款明细表》中刘某权的青苗款总额726000元为综合补偿费中除了土地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总和并非单独的青苗补偿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现刘某权主张案涉726000元全部是其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款,应归其所有,且对贤甲社主张上述款项70%的部分(508200元)拒不领取,故对刘某权诉请贤甲社支付青苗补偿款726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述款项70%的部分即508200元,刘某权可自行到贤甲社处领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权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刘某权已预缴),由刘某权负担。
刘某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贤甲社向刘某权返还截留果树青苗补偿款2178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贤甲社表示同意刘某权领取青苗补偿费中的70%即508200元。另查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项目果树苗木价值咨询报告书》显示:刘某权果树苗木的重置价值为726000元,荔枝树共计589棵。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刘某权能否领取100%的青苗补偿费72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刘某权作为案涉土地的原承包人,其有权获得因征地而产生的青苗补偿费。根据《广州市黄埔区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项目果树苗木价值咨询报告书》显示,刘某权所有的青苗所对应的重置补偿价值为726000元,刘某权作为承包人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获得该青苗补偿费726000元。贤甲社认为基于财务方面的规定,贤甲社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单列,而其他补偿款含青苗补偿款笼统成为“青苗补偿”,具备合理性。对此本院二审认为,本案青苗补偿费金额726000元系经过对现场青苗的具体情况评估确定的,该726000元系刘某权所有的589棵荔枝树的重置补偿价值。贤甲社未举证证明726000元包含了除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故本院二审对贤甲社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上述青苗补偿费726000元依法应当全部属于刘某权应当获得的款项,贤甲社在未征得刘某权同意的情况下,即便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也不能将原本依法属于刘某权的财产转归集体所有。双方在二审期间争议的实际是该726000元中的30%部分应否支付给刘某权的问题,基于上述论述,刘某权要求贤甲社向其支付青苗补偿费726000元的30%部分即2178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二审对此予以支持。鉴于贤甲社对于刘某权领取726000元中70%的部分即508200无异议,刘某权可自行领取该部金额的青苗补偿费。刘某权上诉要求贤甲社支付以7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计算利息。对此本院二审认为,关于726000元的70%部分的利息,因贤甲社一直同意刘某权领取,故刘某权要求该部分款项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二审对此不予支持。关于726000元的30%部分的即217800元利息,因双方对该部分的归属在诉前存在争议,故本院二审酌定从刘某权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刘某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本院二审判决如下:一、贤甲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权支付青苗补偿费217800元及利息(以217800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某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刘某权负担3871元,贤甲社负担16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贤甲社负担。
再审审理期间,贤甲社提供的新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0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明:长岭居规划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45120元、有轨电车1号线征地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24915元,均用于贤甲社2020年度集体股份分红。长岭居规划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不涉及刘某权及其家庭成员个人果树青苗补偿。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该户共5口人,2020年度集体分红共领取了32115元,其中:股份分红15180元,人口分红16935元。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1、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0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贤甲社2020年度的集体分红资金来源、分配等情况。2、《贤甲社长岭居规划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1.883亩和2.167亩个人青苗补偿款明细表》。3、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4、关于贤甲社土地专户补偿款使用的报备申请。5、永某街道关于《关于贤甲社土地专户补偿款使用的报备申请》的回复。拟证明:经集体表决且经属地主管街道办同意,贤甲社的长岭居规划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集体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45120元归入集体收入,用于社员集体分红。6、《贤甲社有轨电车1号线果树青苗款》。7、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8、永某街道关于《关于贤甲社土地专户补偿款使用的报备申请》的回复。拟证明:经集体表决且经属地主管街道办同意,贤甲社的有轨电车1号线征地项目集体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24915元归入集体收入,用于社员集体分红。9、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贤甲社2021年度《三栏明细账》。10、2021年1月第16号记账凭证。11、2021年1月第4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客户电子回单。12、2021年1月第6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客户电子回单。13、2021年1月第5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客户电子回单。14、2021年3月第12号记账凭证、关于贤甲社计生暂扣款科目调整的情况说明。15、2021年4月第16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两张)、客户电子回单。16、2021年12月第22号记账凭证。17、2021年6月第7号记账凭证。18、2021年10月第8号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0年度集体分红共计5484894元,集体分红资金来源构成如下:结转2020年末未分配收益3997641.73元、贤新联社2020年度分配款126600元、贤堂联社2020年度分配款379800元、结转计生暂扣款41114元、退回刘玉婷和刘玉梅2021年度社员分红款8907元、弥补2020年超额分配860796.27元、长岭居规划一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45120元、有轨电车1号线征地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24915元。19、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永某街关于《关于贤某社区贤甲社收益分配的请示》的批复。20、贤堂联社表决表、永某街关于《关于贤某社区贤堂联社收益分配的请示》的批复。21、贤新联社表决表、永某街关于《关于贤某社区贤新社收益分配的请示》的批复。拟证明:贤甲社2020年度集体分红由股份分红和人口分红两部分构成。22、2021年2月第2号记账凭证、永某街经济社开支审批表、银行业务凭证。23、2021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刘树培)。24、2021年2月第4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刘伟康)。拟证明:(1)贤甲社2020年度集体分红共分配5484894元,包括股份分红和人口分红两部分。(2)贤甲社2020年度集体分红实际发放情况。25、贤某社区贤甲社2020年居民集体合作股份分配表。26、2020年贤某社区贤甲社贤堂、贤新联社人口分配表。27、2020年贤某社区贤甲社41.38亩屋地闲置费人口股份分配表。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该户共5口人,2020年度集体分红共领取了32115元,其中:股份分红15180元,人口分红16935元。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28、代收付结果文件输出清单。拟证明:贤甲社向刘某权转账支付2020年度集体分红共计32115元。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2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明: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拆迁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693780元(包含刘某权本次诉争的集体青苗补偿款217800元),用于贤甲社2022年度第二次(年终)集体股份分红。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2022年度集体分红共领取了17300元,其中第二次(年终)集体分红领取了7800元。刘某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29、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2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贤甲社2022年度的集体分红资金来源、分配等情况。30、《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项目果树青苗款明细表》。31、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32、永某街道关于贤某社区贤甲社土地专户使用的报备申请的批复。拟证明:经集体表决且经属地主管街道办同意,贤甲社的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拆迁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693780元归入集体收入,用于贤甲社2022年度集体股份分红。33、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贤甲社2022年度《三栏明细账》(科目名称:应付款-应付股东分红款-社员分配款)。34、2022年1月第12号记账凭证。35、2022年1月第7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银行业务回单。36、2022年1月第14号记账凭证。37、2022年1月第13号记账凭证、支付证明单、永某街经济社开支审批表、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永某街道《关于贤某社区贤甲社2022年年初预分配的请示》的批复、银行业务凭证。38、2022年度贤某社区贤甲社股东人员股份分配签收表。39、代收付结果文件输出清单。拟证明: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在2022年1月贤甲社2022年度第一次(年初)集体分红时,该户共5口人(刘某权、陈绮桃、刘成东、刘佐东、刘子瑜)参加分配,每人100股合计500股,每股19元,每人1900元,共领取9500元;40、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贤甲社2022年度《三栏明细账》。41、2022年12月第12号记账凭证。42、2022年12月第22号记账凭证。43、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贤甲社2023年度《三栏明细账》、2023年12月第18号记账凭证。44、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45、2023年1月第6号记账凭证、支付证明单、永某街经济社开支审批表、银行业务回单。46、2023年1月第7号记账凭证。47、贤某社区贤甲社2022年年终分红签收表。48、单位代理业务回盘明细清单。拟证明:在2023年1月贤甲社2022年度第二次(年终)集体分红时,该户共3口人(刘某权、陈绮桃、刘成东)参加分配,每人100股合计300股,每股26元,每人2600元,共领取7800元,其中6744元支付至刘某权银行账户,1056元用于支付刘某权、陈绮桃2023年城乡医疗保险款(每人528元)。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3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明:广州市黄埔区科知快速通道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4137870元归入集体收入,其中贤甲社集体部分情况补偿款为1161660元,用于贤甲社2023年度集体股份分红。广州市黄埔区科知快速通道项目不涉及刘某权及其家庭成员个人果树青苗补偿。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2023年度集体分红共领取了18000元。刘某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49、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3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贤甲社2023年度的集体分红资金来源、分配等情况。50、《广州市黄埔区科知快速路青苗综合评估价明细表》(贤甲社)。51、永某街道关于贤某社区土地专户补偿款使用申请的批复。52、2024年1月第2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2024年1月第12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电子回单。拟证明:经集体表决且经属地主管街道办同意,贤某社区贤甲社、贤二社、贤乙社、丙村社、来安社广州市黄埔区科知快速通道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占总青苗补偿款30%)4137870元归入集体收入,其中贤甲社集体部分情况补偿款为1161660元,用于贤甲社2023年度集体股份分红。53、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贤甲社2024年度《三栏明细账》。54、2024年1月第9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银行业务回单。55、2024年1月第11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银行业务回单。56、2024年1月第18号记账凭证、内部转账单、银行业务凭证、业务回单。57、2024年1月第19号记账凭证、内部转账单、银行业务凭证、业务回单。58、2024年1月第3号记账凭证、收入证明单、银行业务回单、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贤某社区329亩留用地闲置补偿款明细表。59、2023年12月第12号记账凭证、2024年1月第23号记账凭证。60、2024年2月第2号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3年度可用于集体分红资金共计7738014.23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贤甲社可分配余额为2734014.23元。61、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62、2024年2月第7号凭证、支付证明单、贤某社区经济社开支审批表(2023年版)。63、2024年2月第5号凭证、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64、2024年2月第6号凭证、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65、贤某社区贤一经济合作社2023年年终分红签收表。66、单位代理业务回盘明细清单。拟证明: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该户共3口人(刘某权、陈绮桃、刘成东),每人100股,合计300股,每股60元,每人6000元,共领取18000元,其中14662元支付至刘某权银行账户,912元用于支付刘某权、陈绮桃2021年城乡医疗保险(每人456元)、966元用于支付刘某权、陈绮桃2022年城乡医疗保险(每人483元)、1460元用于支付划扣自来水费。刘某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
第二组证据:1、贤甲社请愿书。2、贤二社请愿书。3、贤乙社请愿书。4、丙村社请愿书。5、江东社请愿书。6、东胜社请愿书。7、来安社请愿书。8、东新社请愿书。拟证明:贤江村广大村民恳请裁判机关充分考虑贤江村历史以来有关集体土地的耕种情况以及历次征地补偿中通过公开协商形成的习惯做法,充分尊重“乡规民约”,适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处理本案,依法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及基层社会和谐友善。
第三组证据: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4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明: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96840元、禾丰片区九岭政府储备地块新建小学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集体部分青苗款14580元、长岭居规划三四五路一期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程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287970元,以上集体青苗补偿款共计399390元,归入集体收入,用于贤甲社2024年度集体股份分红。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2024年度集体分红共领取了18000元。刘某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1、贤某社区贤甲社关于2024年度集体分红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的集体分红资金来源、分配等情况。2、《广州市黄埔区科知快速路青苗综合评价汇总表》(总表及贤甲社明细表)。3、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三栏明细账》。4、客户电子回单。5、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收到科学城连接知识城快速通道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96840元(占贤甲社总青苗补偿比例为30%),归入集体收入,用于贤甲社2024年度集体股份分红。6、《禾丰片区九岭政府储备地块新建小学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综合评价汇总表》。7、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三栏明细账》。8、客户电子回单。9、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收到禾丰片区九岭政府储备地块新建小学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14580元(占贤甲社总青苗补偿比例为30%),归入集体收入,用于贤甲社2024年度集体股份分红。10、《长岭居规划三四五路一期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青苗综合评估价汇总表》。11、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三栏明细账》。12、客户电子回单。13、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收到长岭居规划三四五路一期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集体部分青苗补偿款287970元(占贤甲社总青苗补偿比例为30%),归入集体收入,用于贤甲社2024年度集体股份分红。14、贤某社区贤甲社事项表决表。15、永某街道关于贤某社区贤甲社土地专户补偿款使用及分配方案的批复。拟证明:经集体表决且经属地主管街道办审批同意,贤某社区贤甲社2024年度收到“集体青苗款”共399390元作为2024年度集体分红。16、黄埔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导出的《三栏明细账》。17、记账凭证。18、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可用于集体分红资金共计5474893.91元(截至2025年1月31日)。19、贤某社区经济社开支审批表。20、贤某社区贤一经济合作社2024年年终分红签收表。21、分红情况说明(刘健伟)。22、银行业务回单、单位代理业务回盘明细清单。23、记账凭证。拟证明:贤甲社2024年度集体分红一次,共已分配5004000元,分配83400股,每股60元。刘某权本人作为户代表,该户共3口人(刘某权、陈绮桃、刘成东),每人100股,合计300股,每股60元,每人6000元,共领取18000元,其中1098元用于支付刘某权、陈绮桃2022年城乡医疗保险,698元用于支付划扣自来水费,整户合计实际发放金额为16204元。刘某权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相关分配表中已签字确认。
刘某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称:第一组证据:对证据一至二十八(2020年度情况说明、表决表、会计凭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票据等形式真实性暂无异议,但对《情况说明》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及拟证目的不予认可。该组证据试图证明刘某权曾从包含他人青苗款的集体分红中受益。对证据二十九至四十八(2022年度情况说明、明细表、表决表等)真实性、合法性:对所有证据等形式真实性暂无异议,但对内容合法性有异议。对关联性及拟证目的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核心在于证明本案诉争的693780元集体青苗款(含刘某权的217800元)已被用于2022年度分红。对证据四十九至六十六(2023年度情况说明、评估表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拟证目的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与本案2022年的征地补偿纠纷完全无关,是案外事实,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合法。
第二组证据:对《再审补充证据清单(二)》贤某社区下辖各经济合作社的《请愿书》。证据一至八(各社请愿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所有签字、按手印的真实性及是否出于村民完全自愿表示怀疑,贤甲社应承担每位签名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对合法性不予认可。本案是法律适用问题,即个人财产权能否被集体决议剥夺,无论有多少人签名,都不能改变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与事实,而非人数多寡,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第三组证据:证据一至二十三(2024年度情况说明、评估汇总表、会计凭证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拟证目的均不予认可。1、该组证据所涉征地项目(科知快速路、九岭小学、规划三四五路)均为2024年及以后发生,与本案2022年的事实无关。2、这些证据仅仅表明,申请人仍在持续性地、重复地执行其不合法的“乡规民约”。3、该组证据再次印证,申请人并未从本案诉讼中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本质,反而意图将既成事实和路径依赖作为其合法的借口。
刘某权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再审另查明,《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物管理实施细则》是2021年2月7日由贤甲社等经济合作社119名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的,已向永某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青苗补偿款收入由所属集体占30%,个人占70%。贤甲社提供的2021年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青苗补偿款的情况说明,证明涉及贤某社区的四个合作社,与刘某权同一批获得青苗补偿款共有36名村民,青苗补偿款合计4006450元,其中35名村民领取了70%的青苗补偿款,余下30%留给村集体用于年底分红,目前只有刘某权一人未领取。刘某权一家5口人,2020年领取集体分红款32115元,包括贤甲社按照30%比例向村民严桂喜计提的青苗补偿款45120元,向村民刘应周、刘应萍、刘某权计提的24915元;2022年领取集体分红款7800元,包括贤甲社按照30%比例向村民刘汉其、刘某权等13人计提的青苗补偿款693780元(包括本案争议的217800元);2023年领取集体分红款18000元,包括贤甲社按照30%比例向刘烈秋等39名村民计提的青苗补偿款1161660元;2024年领取集体分红款18000元,包括贤甲社按照30%比例向刘泽堂等16名村民计提的青苗补偿款399390元。
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权诉请的青苗补偿款726000元的30%即217800元是否应按照《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归贤甲社集体分配。《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青苗补偿费的相关规定是2021年2月7日由贤甲社等经济合作社119名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的,已向永某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青苗补偿款收入由所属集体占30%,个人占70%。贤甲社提供的2021年长岭居长平路西延线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青苗补偿款的情况说明,证明青苗补偿款涉及贤某社区的四个合作社,与刘某权同一批获得青苗补偿款的共有36名村民,其中35名村民已领取70%的青苗补偿款,余下30%留给村集体作为年底分红,只有刘某权一人不同意而未领取。贤甲社提供的证据证明刘某权已领取多年的集体分红款,其中包括向其他村民计提的青苗补偿款。贤甲社提供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分红资金来源的证据材料和分红分配材料,证明刘某权多次以签名方式领取了包含青苗补偿款的集体分红,应视为刘某权已同意贤甲社按30%计提青苗补偿款。《贤某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属于“乡规民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的规定,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再分配”的方式,解决贤某社区历史遗留的村民栽种果树土地面积不均等问题,永某街道办事处也备案支持。因此原二审改判欠妥,本院再审予以纠正。至于涉案款项70%部分即508200元,刘某权可自行到贤甲社处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4)粤01民终468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6792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7元,均由刘某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敏洽
审 判 员 陈瑞晖
审 判 员 张 怡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冲
书 记 员 高宝韫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