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29 0:00:00

阿某;李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27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上诉人阿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4)新270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推倒的彩板房房屋的权属、彩板房的价值及毁损的林木价值未查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4)新270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审 判 员 吉    云    江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静

书 记 员 张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