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2民终15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3。
上诉人贾某1因与被上诉人贾某2、贾某3(已死亡)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2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贾某3在一审审理期间去世,当事人家属未将此情况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未依据法律规定通知贾某3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变更诉讼当事人,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28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 芳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思丝
书 记 员 张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