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15 0:00:00

贾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2民终15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3。

上诉人贾某1因与被上诉人贾某2、贾某3(已死亡)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2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贾某3在一审审理期间去世,当事人家属未将此情况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未依据法律规定通知贾某3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变更诉讼当事人,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28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 芳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思丝

书 记 员  张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