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5民初4032号
申请人:罗某甲,女,200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罗某乙,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系二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罗某丙,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与被申请人罗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某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价值一宗。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某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格
书 记 员 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