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16 0:00:00

罗某丙;罗某甲;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5民初4032号

申请人:罗某甲,女,200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罗某乙,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系二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罗某丙,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与被申请人罗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某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价值一宗。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某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格

书 记 员 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