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27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某杰,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再审申请人刁某杰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07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刁某杰申请再审称,司法部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刁某杰的合法权益,刁某杰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刁某杰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刁某杰诉请依法责令司法部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刁某杰向司法部提交《责令履行复议申请书》,请求司法部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就案涉批复对刁某杰合法使用宅基地以及合法承包地权利无效作出决定,或直接受理刁某杰对案涉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系请求司法部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刁某杰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综上,刁某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刁某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饶晓燕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繁伦
书 记 员 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