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9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芬,女,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徐某芬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2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芬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因行政机关对人事管理不善行为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监管义务,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徐某芬就其与上海某某门诊部有限公司解除劳务合同相关问题,向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江区卫健委)投诉举报并要求处理。松江区卫健委作出案涉《告知书》,向再审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解决途径,并无不当。该《告知书》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某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楼缙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