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行政监察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9/26 0:00:00

许某国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9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国,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涛。

再审申请人许某国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陵区政府)、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行终9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某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案涉项目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不能直接等同于旧城区改建,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未依法展开客观详尽的现状调查,导致后续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类型认定有误;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作出的主体错误,且评估内容不够客观充分;未依法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不能证明依法进行了规划论证;未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陵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从案涉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合法、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案涉征收是否符合《征补条例》其他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被诉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来看,不足以认定一、二审判决存在错误。

综上,许某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楼缙东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