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4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某华,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萍。
再审申请人石某华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62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某华申请再审称,人社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中,石某华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人社部于2019年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针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人社部行政复议权限范围,人社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定驳回石某华的起诉及上诉亦无不当,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石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饶晓燕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星星
书 记 员 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