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冀0104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宁。
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庆。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加处罚款合计5149853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接举报人举报称被执行人购进的甲硝唑原料药购买途径存疑。2022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法定代表人称,其对于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知情,其认为质量没有问题,不会对群众产生不良影响,就购买了,当时总想着这批原料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也能对公司经营有益,维持给员工开工资,就买了,以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了,一定会从合法渠道购买原辅料。2022年3月29日,因被执行人购进的甲硝唑原料药来源存疑,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2022年2月22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9月26日,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冀药监化药罚告〔202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次日送达被执行人。2022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冀药监化药处罚〔20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90.9853万元;2.给予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万元的3.2倍的罚款112万元;罚没共计402.9853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22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提交《关于延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022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冀药监化药延分通〔2022〕1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2024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冀药监化药罚催〔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被执行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冀药监化药处罚〔20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加处罚款合计514.9853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 蕾
审判员 张悦普
审判员 王清正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