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乡政府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4/25 0:00:00

张某娇与枝江市某某局、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等乡政府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鄂行申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娇,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枝江市某某局,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甘某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柯某,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枝江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公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华,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共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胜利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枝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胜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帅,市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娇因诉被申请人枝江市某某局、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政府)、枝江市某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某社局)、中共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某某编办)、枝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枝江市政府)返还事业单位编制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5行终1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娇申请再审称,张某娇于1987年参加教育工作,在枝江市百里洲担任代课教师,但身份一直未解决,属未入编制代课教师。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再上报到枝江市委市政府研究,枝江市委于1997年3月27日召开关于“民转公”工作的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张某娇问题由人事、编委、财政配合解决,作招工安排,进入财政系统,指标单列,并交由教育局办理。”但此后虽经张某娇多方反映、信访,一直未解决身份编制问题。1998年,枝江市某某局、某某政府将张某娇招为计划内临时工。2000年,枝江市某某局对非在编人员进行了清退,将张某娇先清退,后将张某娇返聘为代课教师。2004年,张某娇离开代课学校。因相关行政机关未按照1997年3月27日的专题办公会议精神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张某娇多次信访,并申请复查、复核,一直未得到解决。一、二审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娇提起本案实质上是认为相关部门未落实其事业编制的教师身份违法,要求为其落实教师事业编制。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任用问题、人事编制、职务级别的审定等,属于内部人事管理的范畴,既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某娇诉请的落实其“民转公”编制问题,关涉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一审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志荣

审判员  袁博文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