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税务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7/28 0:00:00

刘某某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津行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行终4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天津南开美奥鼎程诊所虚开发票,南开区税务局没有依法处罚,未告知申请人处罚内容和处罚金额,没有没收诊所非法收入,处罚金额与实际不符,体育中心税务所未叙述具体处罚内容,没有处罚文号,处罚结果与诊所虚开金额不符,超越2000元最大处罚金额职权,应重新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有发票管理办法、权责事项信息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024)津行终108号行政裁定已证实刘某某、李萍、刘晓光为利害关系人,提交(2024)津0106行初315号判决、学校官网截图、更正说明、个人平台教育经历截图、职场APP截图等新证据。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所有证据未经过质证,未得到采信。综上,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法律设定上述检举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检举案外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申请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变更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体育中心税务所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处罚金额和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判令天津市税务局重新对美奥鼎程(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超过2000元税务所就无权处罚了);3.确认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此次行政行为违法;4.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行政处罚系根据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作出,并未对申请人设立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两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付 俊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少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