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检查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5/3 0:00:00

王某与国某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稽查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2行初707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2行终181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某以一、二审法院未调查询问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某要求第一税务稽查局对其举报的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查处并书面答复,该举报内容并未对王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王某与涉案举报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就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另,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而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12345平台转办、答复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正确。王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柳

书 记 员  果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