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琼行申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屯昌县枫木镇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兴业二横路与兴业路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屯昌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屯昌县枫木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因诉被申请人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屯昌县资规局)及原审第三人屯昌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96行终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关于起诉期限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二、原裁定未实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遗漏关键争议焦点,违反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原则。综上,某村委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屯昌县资规局提交意见称,一、原裁定关于起诉期限的认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不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二、原裁定未进入实体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遗漏核心审查内容的问题。三、某村委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推翻原裁定。综上,屯昌县资规局请求依法驳回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已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审查范畴,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无权对被诉事项启动司法实体审查程序。综上,某公司请求依法驳回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引起的诉讼。”本案中,原屯昌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于2002年10月18日向某公司颁发屯规字第00012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不直接产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法律效力,不属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行为,依法应适用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的规定。某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颁发屯规字第000122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五年期间,一、二审分别裁定某村委会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屯昌县枫木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皮小慢
审 判 员 吴剑萍
审 判 员 刘利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丽君
书 记 员 赵 婧
书 记 员 曾 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