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海南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1/24 0:00:00

罗某;邢某;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琼行申27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行申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洪某,镇长。

原审第三人罗某,男,65岁,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抱旺村第九生产队。

再审申请人邢某因与被申请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所镇政府)、原审第三人罗某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琼97行终24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中院2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九所镇政府于2023年3月30日向罗某颁发乡字第4690271052023102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案涉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位置: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抱旺村;建设规模:宅基地面积175㎡,层数3层,建筑面积379.64㎡,房基占地面积136.82㎡。邢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邢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案涉房屋存在宅基地边界争议,在该争议未解决之前,九所镇政府不应向罗某颁发案涉乡村规划许可证。二、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情节应责令整改或处罚后再颁发许可证书。三、测绘公司应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明宅基地边界问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案涉乡村规划许可证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九所镇政府于2023年3月30日向罗某颁发的案涉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和《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对农村居民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中,罗某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建筑层数3层,建筑面积379.64平方米,建筑高度11.8米),九所镇抱旺村委会及其所在村小组均给予同意报建意见,并经过村组集体讨论研究,及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规划许可证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足并无不当。

关于邢某提出案涉房屋存在宅基地边界争议以及应责令罗某整改或处罚后再颁发案涉规划许可证等问题。首先,根据现场勘察询问情况并结合本案证据材料,邢某提出与罗某存在宅基地边界纠纷,是邢某认为双方对罗某修筑的涉案房屋后墙与邢某修筑的房屋围墙之间的巷道存在争议,九所镇政府应先解决巷道争议再向罗某颁发案涉规划许可证。但巷道争议与行政机关颁发规划许可证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邢某主张九所镇政府应先解决巷道争议才能颁发案涉规划许可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九所镇政府于2022年9月16日向罗某第一次颁发乡字第46902710520221060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邢某向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乐东资规局)反映九所镇抱旺村委会、九所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罗某房屋报建违规审批执法搞变通的情况。经九所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现场核实,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处理,即现场责令罗某立即停工,撤销罗某第一次规划许可,并认为罗某户属于拆旧建新户,用地范围已经完成公示,本次调整未超出其原用地界线,建房审批合法合规。故邢某认为行政机关应处罚罗某或责令其整改再颁发案涉规划许可证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邢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利红

审 判 员 吴剑萍

审 判 员 黄胜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井泉旺

书 记 员 曾 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撰稿:刘利红校对:井泉旺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印制(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