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1/27 0:00:00

固原市某有限公司;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宁行申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固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宁夏顺悦(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固原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申请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终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终39号行政判决,再审本案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疏漏及认定错误。(一)案涉部分车辆虽然登记在其他公司、个人名下,但都是固原市内出租车。案涉17辆车系因历史原因车户交易流转至再审申请人处。上述车辆已经报废多年,相关材料多次转手,现《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丢失导致无法提供。但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民警监销记录台账、报废汽车回收清单、机动车注销证明、能够证明上述车辆的号牌和车辆性质为出租汽车或运营车辆。(二)案涉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车辆虽然未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但实际系再审申请人受让取得,只是因时间久、原车主无法联系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提供原车主同意的证据。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在2006年和2008年的会议纪要均表明车主挂靠公司,由公司代表车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运营业务。因此只要公司持有车辆注销证明和报废证明材料,就应以公司为单位申请报废更新登记,不需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案涉18辆出租车申请报废更新登记,被申请人受理后要求再审申请人补正的材料与案涉18辆出租车的形成、发展、变更原因不相符。被申请人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二审判决未予纠正,判决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事实为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携带案涉车辆手续前往固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申请办理18辆车的报废更新登记。该业务属于交通部门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之后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口头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无法补正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具了《不予交通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再审申请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报废更新登记的18辆车辆中,有12辆并非再审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而是分属于4家出租车公司,再审申请人无申请资格,法院生效判决也已认定其无申请资格,且该12辆车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有5辆为个体车辆,再审申请人无申请资格,还有2辆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为货运车辆,并非出租车辆,生效判决也认定不符合更新条件。再审申请人名下的1辆车辆,再审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齐全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所需的许可材料,无法办理报废更新行政许可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2024]XX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第十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转让经营权或者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结合固原市人民政府2006·第XX期专题会议纪要记载,车主在自愿的情况下以融资、入股等形式进入所在地出租汽车公司,经市运管处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准入市场营运以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车主(经营者)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并报告交通运管部门,经公安车管部门技术检验签注报废后到指定的汽车回收公司进行销毁;旧车销毁后,车主(经营者)凭回收公司的监销证明分别向交通运管、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新车准购、车辆入户、车辆营运证照等手续。再审申请人针对案涉车辆向被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许可,但案涉车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车辆均未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上述车辆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已转移至再审申请人名下或上述车辆的权利人同意将车辆报废更新至再审申请人名下,且XXX、XXX号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并非出租客运,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再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上述车辆均不符合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许可的条件。XXX号车辆虽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但再审申请人以车辆暂扣期间丢失为由未提交相关报废申请许可的材料,亦不符合车辆报废更新许可条件。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上述申请作出案涉不予交通行政许可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受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行政许可申请后,向再审申请人出具了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发现再审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再审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在再审申请人未按期限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作出案涉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再审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原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文红

审判员 胡冬梅

审判员 张白茹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 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